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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20-12093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图解《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20-12093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图解《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3日
有 效 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代拟稿)》(以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的出台背景

  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分别划分了3个层面5个方面内容: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三个层面,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推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7年3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0号),为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事项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进行了细致梳理,依据国家改革精神和我省现行相关经费保障政策,起草形成了《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中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规划、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分别划分为省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生态环境督察、污染源监测和执法监测,分别划分为省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各级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分别划分为省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

  (四)环境污染防治。环境污染防治主要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其他水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分别划分为省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主要包括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法规和政策、标准、规范等,分别划分为省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相匹配。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结果为导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承担重点生态功能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完善配套制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积极推进监测、执法、监察等能力建设,加强生态补偿、损害赔偿等制度建设,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系统化、规范化,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协同推进改革。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确保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改革有机衔接,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