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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19-06786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3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19-06786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3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31日
有 效 性: 有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191029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9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2008年启动廉租住房建设之初,国家和省补助资金仅能占总投资的20%为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我省出台了《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等政策文件,在全国率先实施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建设模式人民日报、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等国家主流媒体多次报道我省的经验。由于国家和省政府未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受税费缴纳、产权办理、保障对象退出等因素影响,各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群众意见很大,出台相关政策迫在眉睫。

 二、主要内容

1.实施范围。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指政府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所形成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让国有产权份额。

2.转让程序。国有产权转让坚持居民自愿原则。转让程序为家庭自愿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面向社会公示、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

3.转让价格。原签订的《廉租住房购买合同》有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廉租住房购买合同》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执行。具体价格由当地政府确定。

4.税费缴纳。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符合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的税费,可在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

5.产权性质。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规定价格缴纳国有产权转让全额资金及相关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有限产权)。也可以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取得全部产权。

6.资金管理。国有产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净值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和运营管理等支出。

7.维修资金。廉租住房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按照当地收缴标准足额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8.其他问题。自本《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年后仍未购买国有产权份额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对国有产权部分收取租金。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愿退出自有产权份额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出资价格回购,不计利息。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也可以按合同约定购买国有产权份额。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国有产权份额;放弃购买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国有产权房屋租金。

9.组织实施。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严格执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检查督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