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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097/2019-06383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省司法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097/2019-06383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省司法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9年5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理解《实施意见》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深入推进,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要求日益凸显。201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意见。省司法厅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省领导批示,结合我省实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意见》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5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我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具体举措。

  (一)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重申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阐述了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

  (二)第二部分“落实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各项措施”,主要从六个方面予以细化了工作措施。

  1.明确审核范围。主要强调了行政机关制定的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不纳入审核范围的各种文件类型,使审核范围更加清晰。

  2.确定审核机构。主要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后的实际,对《指导意见》中可以选择确定审核主体的内容做出统一规定: 一是明确全省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二是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明确为“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使之更加符合“谁制定谁负责”的法治原则。 

  3.规范送审材料。主要是结合审核工作实际需要细化了起草部门在报送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对特殊情况下简化送审材料做出了规定。

  4.规范审核程序。主要是规定了起草部门先行审核后再报同级政府审核的原则,并对审核的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5.明确了审核内容。结合近年来的审核实践,对容易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事项予以列举,使审核人员在审核文件时更有侧重和遵循,提高效率和质量。

  6.强化履职尽责。主要是强调了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对涉及本单位业务的内容负责,同时明确了因不履职导致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第三部分“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主要从建立健全“沟通协调”、“统计分析”、“问题通报”、“规范指导”四个机制方面做出了规定。  

  三、制发《实施意见》的意义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能有效促进我省的法治政府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