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6〕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30日
(本文有删减)
吉林省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构建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末端利用和全链条无害化管理的固体废物综合治理体系,加快完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到2030年,全省大宗固体废弃物年综合利用量达到10850万吨、主要再生资源年回收量达到2300万吨,制定本方案。
一、推动源头管控和减量
(一)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吉发改环资规〔2026〕1号)等政策要求,严把项目准入关口。对重点行业进行排查并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工业园区规划和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园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建设10个以上国家级和省级零碳园区,聚焦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等关键指标,全面提升各类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工业企业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改造,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到2030年,力争创建国家级绿色工厂100个、省级绿色工厂400个。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一体化建设,促进尾矿就近充填回填,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无自建矿山、无配套尾矿利用处置设施的选矿项目。禁止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设置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推动重点行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与综合消纳量逐步实现动态平衡。
(二)实施城镇固体废物源头管控。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建筑垃圾,推进建筑工地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图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探索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固体废物排放限额管理。开展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建设,鼓励就地就近处理园林垃圾。鼓励省内商品零售企业主动提供可降解、以竹代塑等绿色替代购物袋,减少一次性塑料购物袋使用,落实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制度。深入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压实快递企业主体责任,推广原装直发,提升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循环化水平。
(三)减少农林固体废物产生。完善农田地膜回收利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用薄膜使用者的技术指导,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开展农用地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引导地膜生产企业遵循国家有关强制标准生产合格产品,及时立案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膜违法行为,严禁非标地膜进林地、下圃地,到2030年,农膜处置率稳定在85%以上。搭建农业废弃物减量协同平台,联合农资经营主体推广标准化农资包装,探索农资包装回收奖励机制,到203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保持在80%以上。推广条耕、深翻等还田利用技术,加强秸秆肥料化利用,进一步提升农业循环生产水平。
二、规范收集转运和贮存
(四)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执行生态环境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指导产废单位建立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指导产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规范产废单位依法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落实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制度。定期组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评估,实现涉危险废物单位规范化管理。
(五)规范城镇固体废物回收转运体系。新建、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转运站和分拣中心,因地制宜配套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功能。鼓励各地积极引入智能回收箱等智能回收设备,搭建“互联网+回收”数字化平台。加强建筑工地、临时贮存场所信息化监管,实施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严防沿途遗撒和乱倒乱卸建筑垃圾,防止城市建筑垃圾向农村转移。根据园林垃圾产生量和分布情况,配置园林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容器和运输设备。
(六)提高农林固体废物收集转运能力。推动畜禽粪污工作“一县一方案”,以“先建后补”模式重点支持村级粪污收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秸秆分布式原料化收储加工中心,实现秸秆就近收储、就地加工,以点带面逐步提升秸秆收储加工能力。推进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培育和网点布局,加快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体系建设。完善供销合作系统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到2030年,力争建设基层回收网点200个,推广定点回收、智能回收、“以车代库”等便民回收服务,打造“一点多能、一网多用”乡村服务网络。
三、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七)加强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建立全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库,谋划储备冶炼渣、尾矿、共伴生矿、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推动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等。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料化“五化”利用路径,因地制宜分区域分作物推广秸秆还田技术,加快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技术攻关及应用,推动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建设秸秆直燃供热锅炉,谋划储备秸秆原料化利用项目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依托专家团队技术优势加快推进食用菌基质、水稻育苗基质等产业发展。加大轻简化堆肥、畜禽粪肥还田技术宣传推广力度。到2030年,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达到2650万吨,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
(八)提升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推动省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规范运行,开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申报工作。加快推进长春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等国家级试点示范建设,提升废钢、废铝、废纸、废塑料等主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深入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推动建立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引导汽车、动力电池等生产企业参与回收利用。落实国家旧货交易管理制度,鼓励二手商品交易市场、交易平台及经营主体探索发展“互联网+”模式。谋划储备汽车零部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传统领域再制造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推动省内再制造产业发展。强化进口再生资源属性鉴别,支持符合检验监管政策要求的再生金属原料、再生纸浆等海外优质再生资源进口利用。
(九)加强再生材料应用推广。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再生材料应用推广行动方案》(发改环资〔2025〕1681号)以及再生材料标准和认证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推动企业加强绿色设计和供应链管理,提高再生材料应用比例。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鼓励采购人对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的再生材料和产品加大采购力度。鼓励行业组织、研究机构联合产业链企业,探索建设再生资源回收数据统计平台。
四、增强无害化治理能力
(十)提升全过程无害化水平。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加快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推动产废单位加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预处理。开展《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21-2030年)》(吉发改环资联〔2022〕474号)中期评估,结合实际调整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清单,合理布局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协同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工业固体废物。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在立项和建设阶段应确定并落实飞灰利用处置方案,推动飞灰减量化和资源化。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因地制宜压减填埋规模。
(十一)稳妥有序探索规模化消纳利用渠道。遵照国家程序规范,对环境风险可控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通过井下充填、矿坑回填、生态修复等方式实现规模化消纳利用。落实国家规范管理制度要求,严格审批、全程监管、闭环管理,杜绝借机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工业固体废物。
五、实施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十二)开展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将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废动力电池、风机叶片、光伏组件等退役设备纳入整治重点。完善“排查问题-建立台账-限时整改”全链条治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单位和个人。
(十三)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专项整治。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风险评估与治理技术指南》,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对高风险、中风险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一场一策”治理。对2024年底前已停止填埋作业的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制定后续使用计划,不再使用的原则上到2027年全部完成封场治理。
(十四)深入推进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制定吉林省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推行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加快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建设,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深入排查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违法违规问题。强化联合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到2030年,确保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点位整治实现“动态清零”。
(十五)开展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专项整治。实现环境监管尾矿库100%全覆盖排查,落实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管控制度。排查涉重金属矿山、尾矿库、堆(渣)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建立堆存场所清单,摸清环境安全隐患。到2030年,完成全省60%以上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治理,全面完成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整治。
六、严格全过程监管和执法督察
(十六)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填报,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纳入同一信息监管平台。推动重金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并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自动监测设备及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控。分批督导涉危险废物单位接入“全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的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十七)强化环境执法督察。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推动固废监管体系建设,定期会商重大和疑难案件,形成“行政执法+刑事打击+源头治理”的闭环工作体系。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私设暗管偷排等主观恶意明显、环境危害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跨部门跨地区联合监管执法机制,惩戒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将违法违规处置固体废物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督察事项。
七、完善法规标准和技术体系
(十八)健全法规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推进相应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制定吉林省“十五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推动排污单位依法披露工业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对其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大宗固体废弃物和再生资源等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机制,每年组织开展年度评价。
(十九)发挥标准牵引作用。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实施产废落后工艺设备限制和淘汰。落实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支持省内单位积极参与固体废物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
(二十)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加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及重金属污染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将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和研发情况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的重要指标项。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生态环境技术、矿产资源、工业资源等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并抓好落实推广。
八、加强政策保障
(二十一)强化用地保障。因地制宜规划固体废物回填矿山采坑项目。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等项目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保障范围。持续加强资源循环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及时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不少于1%的产业用地用于支持资源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二十二)强化投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动银行机构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切实满足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领域有效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政策,开展精细化纳税辅导,持续做好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工作。
(二十三)完善收费制度。落实国家固体废物治理价格制度。指导各地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科学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收费标准,探索生活垃圾实行差别化收费制度。推动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九、强化实施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工作制度,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落实举措。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半年调度、全年总结,推动本行动方案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同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评估进展成效,重大事项按程序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一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推动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明确固体废物污染主体的防治责任。
(二十五)深化宣传引导。将循环经济知识和“无废”理念纳入有关教育培训体系。做好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通过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报道固体废物综合治理好经验、好做法,通过环保案例、生态课堂等宣传“无废”理念,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