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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5-02206
分  类: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应急管理;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27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汛避险转移补助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吉政办函〔2025〕99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5-02206 分  类: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应急管理;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27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汛避险转移补助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吉政办函〔2025〕99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0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防汛避险转移补助的指导意见
吉政办函〔2025〕9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受洪涝灾害威胁人员提前避险转移保障工作,切实做到应转早转、应转尽转,根据《吉林省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国防减救办发〔2024〕6号)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移人员认定
  为确保防汛避险转移补助精准发放,各地要确定危险区域,落实转移避险方式,建立转移人员台账,依据台账内实际转移人员发放补助。
  (一)避险转移。指面临洪涝威胁时,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前组织危险区域内人员转移,并由属地政府进行临时安置和劝离的行为。避险方式分为由政府统一组织的集中避险、分散避险和劝离避险三种方式。
  (二)危险区域。指根据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等部门通过调查评价、风险普查和隐患排查等确定的易受山洪、洪水、城镇积水内涝和强降雨导致的泥石流等因洪涝引发的自然灾害威胁地区。水利部门负责山洪、河道、水库周边及下游、防洪工程险情等威胁区的确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点威胁区的确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因暴雨积水威胁区的确定。
  (三)建立台账。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根据已确定的危险区域,按照县(市、区)政府相关要求,对现有居住人员(含非常住人口)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台账应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逐级更新备案。台账登记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居住在山洪防治区、削坡建房点和山区的偏远户;
  2.居住在可能影响人员安全的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人员;
  3.居住在山洪沟沟口迎水面、河流岸边受洪水威胁的人员,河道、沟谷内驻留的生产作业人员(含外来人员),在建工程参建人员;
  4.城镇低洼易积水内涝区人员;
  5.居住在尾矿库影响范围内的人员;
  6.山丘区景区、涉水景区受威胁人员;
  7.水工程风险范围内人员;
  8.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研判风险较大区域内的人员。
  二、转移组织实施
  (一)编制预案。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对可能因洪涝引发的自然灾害,应当根据风险区域、风险等级情况,编制防汛避险转移应急预案,明确组织领导、转移责任、转移对象、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全避险地点、联络人员,制作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每年汛前组织防汛避险知识宣传,开展转移应急演练。
  (二)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政府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乡、村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通知动员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提前避险转移。避险转移人员应服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统一组织安排,主动转移避险。
  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或在转移指令解除前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其撤离危险区域。
  对处于危险区域内的临时驻留人员(包括在建工地参建人员),在当地实施提前避险转移措施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当对其劝离,并确保撤离危险区域。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对人员已经撤离的危险区域,采取设置警戒线、警示牌等管控措施,实行24小时动态巡逻巡查,严禁提前避险转移人员擅自返回撤离区域或其他危险区域。
  (三)避险点设置。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委会,在每个自然屯、社区安全区域,利用现有资源设置1至2个临时集中避险点和若干个地势较高且就近的分散避险点,避险点和转移路线应设立醒目标识,并应组织开展安全鉴定和周边风险隐患排查,加强维护和管理。
  (四)避险时效。防汛避险转移时长按48小时计算,超出48小时的,按照我省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三、补助指导标准
  (一)集中避险。采取集中避险的人员,由被转移人员所在县级政府统筹安排,给予居住、饮食、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分散避险。采取分散避险的人员,由其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严格核实后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补助发放。村(居)委会对防汛提前避险转移人员名单在本建制村、本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将公示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意见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在当年10月底前全额垫付避险转移补助资金,并发放到位。
  启用蓄滞洪区时,转移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相关补偿政策执行。
  (四)资金保障。对集中和分散避险转移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按最低标准承担50%,即每人每天分别负担集中避险15元、分散避险25元。由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各地资金发放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形成资金分配建议,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据实下达。
  县级财政按照不低于此标准承担剩余部分。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灾害特点和历年转移人员底数,将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或专项支出。
  四、补助资金监管
  组织人员转移的村(居)委会应及时整理防汛避险转移人员名单和补助发放台账,建档备查。
  应急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助的,一经核实,除追回已冒领骗取的补助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按不低于本补助标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县级财政负担部分的防汛避险转移人员补助标准,实现被转移人员补助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切实保障防汛避险转移工作顺畅开展。
  以上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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