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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4-03540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珲春市河山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调整变更的通告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24〕1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4-03540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珲春市河山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调整变更的通告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24〕1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2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
吉林省珲春市河山水利枢纽工程建设
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
迁入人口调整变更的通告
吉政明电〔2024〕17号
  吉林省珲春市河山水利枢纽工程是以城镇供水、灌溉为主,兼顾防洪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工程,为确保该工程前期工作顺利进行,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规定,调整变更该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变更后,吉林省珲春市河山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由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建设区组成。
  (一)水库淹没影响区。主要涉及珲春市哈达门乡河山村以及长白山森工集团珲春林业有限公司河山林场的部分区域。水库淹没区为坝址以上至海拔高程239米以下范围内。
  (二)枢纽工程建设区。主要涉及珲春市哈达门乡河山村以及长白山森工集团珲春林业有限公司河山林场的部分区域。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省政府批准,在吉林省珲春市河山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禁止擅自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新建其他设施,禁止新栽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相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办理该区域内项目及资源开发的有关证照。
  三、延边州、珲春市政府要加强吉林省珲春市河山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新迁入的人口,一律不享有相关补偿政策。
  四、延边州、珲春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吉林省珲春市河山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吉政明电〔2017〕19号)不再执行。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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