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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4-02687
分  类: 工业、交通;公路;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春至太平川高速公路设站收取通行费的批复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24〕7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4-02687 分  类: 工业、交通;公路;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春至太平川高速公路设站收取通行费的批复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24〕7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春至太平川
高速公路设站收取通行费的批复
吉政函〔2024〕70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长春至太平川高速公路设站收取通行费的请示》(吉交联发〔2024〕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春至太平川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城西(主线收费站)、合隆、龙王、永久、太平山、光明、流水、长岭北、八十八共计9个收费站,并收取车辆通行费,以上各站均为经营性收费站,由中铁建投吉林长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二、长春至太平川高速公路经交工验收合格后,自收费之日起收费期限为30年。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19〕10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全省部分货车车型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20〕104号)有关规定,通行费收费标准执行全省现行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并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免费通行政策。
  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收费之日起,要在收费站设置公告牌,向社会公布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要坚持文明收费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公路及附属设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畅通。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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