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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4-02386
分  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16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4-02386 分  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16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9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4〕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0号)要求,现就全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在中央与地方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健全充分发挥省与市县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适当加强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省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省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省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省知识产权领域法规、规章等,省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市县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市知识产权领域法规、规章,制定县知识产权领域规范性文件等,市县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
  将省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及快速预审、快速确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或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市(州)的分中心建设及快速预审、快速确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将全省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全省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性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全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全省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结合全省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和区域布局,加强省知识产权标准化体系建设及组织实施相关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承办省内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省专利奖评选及奖励,中国专利奖的申报管理及奖励,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结合全市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和区域布局,加强市知识产权标准化体系建设及组织实施相关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省专利奖申报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市县商标代理机构监管,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确认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级各承担50%支出责任。
  将省内地理标志培育发展和保护运用、商标品牌价值提升,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部门开展的工作,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部门开展的工作,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保护。
  将全省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省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全省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省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全省性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案件办理,行刑衔接、诉调对接等跨部门执法协作,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审查,省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市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市县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及商标侵权),辖区内行刑衔接、诉调对接等执法协作、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市县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植物新品种侵权调解和行政处罚,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部门开展的工作,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部门开展的工作,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将全省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全省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全省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等各类网点创建指导,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市县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市县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市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等各类网点建设及维护管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将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和培训,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等事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将省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推动改革工作落实。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科学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加强资金保障,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升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配套制度,紧密协同推进,形成改革合力,确保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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