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
吉政明电〔2017〕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7年7月以来,我省多地先后遭受严重洪涝、地震灾害,造成大面积农田被淹,大量民房倒塌损坏,大量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为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政策衔接、突出重点的原则,保障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伤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确保灾区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二、救助范围
因洪涝、地震灾害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和房屋倒塌、损坏的受灾群众。受灾的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等是救助的重点群体。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灾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抗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做好以下救助工作:
(一)应急救助。对紧急转移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发放食品、衣被等;对紧急转移分散安置的受灾群众,按每人每日不低于30元标准(按15天计算)予以补助。省级财政按每人一次性300元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受灾市县自行确定。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对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过渡安置的受灾群众,按每人每日不低于20元标准(按90天计算)予以补助。省级财政按每人一次性1800元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受灾市县自行确定。
(三)一次性抚慰金。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抚慰金补助10000元。
(四)重建(修)房补助。受灾群众建(修)房补助,省级财政对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平均每户给予一次性建房补助2.8万元、对一般损坏房屋平均每户给予一次性维修补助2800元,具体补助办法由受灾市县自行确定。
与现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相结合,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倒塌及严重损坏房屋的农户纳入今明两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每户给予15750元补助,国家级贫困县每户再增加1000元。
对因灾成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其倒塌及严重损坏的房屋重建,可相应享受我省脱贫攻坚危房改造扶持政策。
各地在地方财政适当补助基础上,要确保受灾群众建(修)房补助标准高于历年。
(五)临时救助。对过渡期后因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性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制度的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范围,视其困难程度,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
(六)低保救助。对过渡期后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予以救助。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按规定标准增发补助金。
(七)医疗救助。对受灾群众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重病患者,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时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八)冬春救助。对因灾造成当年农作物绝收、今冬明春存在口粮、衣被、取暖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冬春救助范围,确保其安全温暖过冬。
四、资金渠道
积极争取国家救灾资金支持的同时,加大地方各级政府筹资力度。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重建(修)房补助和冬春救助所需资金,通过自然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资金解决;低保、临时救助所需资金,通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解决;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通过医疗救助基金解决。
根据灾区实际情况,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专项救灾捐赠活动,组织好灾区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拓宽救灾救助渠道。
五、几点要求
(一)全面准确核查灾情。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灾区认真、准确核查灾情,重点核查受灾人数、转移安置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农作物成灾面积和绝收面积及经济损失情况,为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为实现灾后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做好准备。
(二)认真履行救助程序。倒损房屋重建维修,要通过个人申请、评估鉴定、组织审核、张榜公示、建立档案等程序操作实施;应急期、过渡期及冬春救助,要界定受助范围、把握标准和救助时限,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申请城乡低保,在严格执行现行政策规定的同时,压缩办理时限,随时申请,随时审核审批,特事特办;申请临时救助,可启动紧急程序,采取先救助、后补办手续的方式办理。
(三)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应急期间,重点发挥灾害应急救助作用,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并做好后续救助制度的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应急期过后,过渡期救助、临时救助、低保以及倒损房屋重建(修)补助工作要及时跟进,紧密衔接,符合条件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同时,要对今冬明春缺少口粮、衣被及取暖困难的受灾群众给予冬春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加强救灾救助款物使用管理。救灾救助款物的使用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做到手续齐全、程序合规,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救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救灾救助款物的,要严肃处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