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吉政发〔2023〕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工作有关部署要求,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相关规定,省政府对1980年至2021年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2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保留,确认继续有效。对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二、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9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废止。
三、对调整对象消失或适用期已过,不需要继续执行的2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3)宣布失效。
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