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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2-03022
分  类: 综合政务;统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函〔2022〕8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2-03022 分  类: 综合政务;统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函〔2022〕8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函〔2022〕8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基层建设年”工作决策部署,助力全省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源头数据质量,更有效发挥统计调查、分析和监督职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配齐配强基层统计人员
  各级政府应根据统计任务变化,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规范乡镇(街道)统计岗位设置,健全和完善村居(社区)统计网络,确保统计人员力量与统计调查任务相匹配;督促各类开发区(园区)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机构(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能。积极探索增强乡镇(街道)基层统计力量的新途径新模式。加强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管理,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乡级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及时向县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备,并做好工作交接。
  统计调查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和承担统计工作的部门,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稳定。
  二、完善基层统计各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层统计工作正常运转和各类普查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统计资源向基层倾斜力度,综合考虑财力情况、物价水平和工作实际,做好对村居(社区)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辅助调查员劳动报酬的经费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为统计工作人员安排符合标准且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完成统计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
  三、明确部门基础统计任务
  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并配备统计人员,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统计工作;要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要做好对本部门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要依法依规申报、组织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按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政府统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要定期向同级统计机构推送本部门掌握的单位变动情况信息,共同建设维护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要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提升基层统计信息化水平
  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基层统计工作;要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统计数据安全;要加强统计信息化人才培养;要研究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基层统计领域的新应用,全面推动全省统计调查单位建立电子统计台账。
  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统计工作台账,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配合上级统计机构开展各类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
  统计调查单位应当配置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计机构要求建立电子统计台账,依法报送统计数据。
  五、落实基层统计工作制度
  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报送、资料管理、数据质量管控、数据质量责任追究、数据发布、统计法治宣传等各项工作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提升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
  统计调查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交接制度等,规范开展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六、推进基层统计法治建设
  持续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厅字〔2018〕77号)、《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厅字〔2021〕47号)要求,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坚决抵制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统计部门转交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协助统计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提高统计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划分重点群体、抓住关键少数,将普法贯穿统计工作全过程,切实提高各级党政干部、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职、依法统计的自觉性,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提升基层统计队伍能力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要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统计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保密教育和警示教育。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入职培训、岗位业务培训,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方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充实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提高基层培训质效。鼓励基层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断培养提升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八、推动基层统计工作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基层统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工作指导,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实现基层统计工作“八有八化”(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有台账,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业务规范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资料电子化、统计工作法治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统计宣传常态化、统计服务优质化)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上下联动、统一标准、规范有序的原则,稳步提高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水平。要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切实形成推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强大合力。
  市、县级统计机构应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业务指导。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的考核,建立完善工作督导检查机制,确保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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