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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2-01728
分  类: 商贸、海关、旅游;工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03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2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2-01728 分  类: 商贸、海关、旅游;工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03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2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0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2〕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个体工商户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稳就业的主力支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帮助我省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政策扶持,增强发展信心
  (一)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各地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和省对市县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本地疫情后复工复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有针对性地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市、县级政府负责)
  (二)减轻税费负担。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全面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开辟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大力推广“网上国网”App等线上办电方式,向个体工商户提供从技术咨询到装表接电“一条龙”服务,加快办电速度;对个体工商户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压减办电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降低物流成本。组织引导个体工商户集聚的大型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者,统一与快递企业对接,组织集中物流服务,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物流成本。(各市、县级政府负责)
  (五)减免房租(摊位费)或物业费。引导各非国有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个体工商户集聚的商品交易场所,对场内从事餐饮、批发零售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减免部分房租(摊位费)或物业费等费用。(各市、县级政府负责)
  (六)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费券政策范围。拓宽消费券活动主体,将零售、餐饮、住宿等限上企业库内个体工商户纳入消费券政策适用范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用好社保政策,稳就业保就业
  (七)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保险费缓缴参照企业办法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八)实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九)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在辖区内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其域内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可在2022年底前,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信贷支持,缓解融资难题
  (十一)创新信贷支持。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手段提高融资匹配度。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扩面增量。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生活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给予贷款贴息。(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融资纾困。引导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调查研判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降低个体工商户涉及银行业务成本。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免收个体工商户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单笔10万元以下对公跨行转账业务实行不高于9折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和本票、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业发展
  (十四)支持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引导线上销售、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人员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符合条件的平台公司提供一站式“集群注册”服务,即申即办、远程认证、免费办理。(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负责)
  (十五)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一网通办”。依托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业务全程网办,实现登记注册、刻制公章、发票申领、社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一次办理、一日办结”。(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负责)
  (十六)实行登记注册“容缺办理”。对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当申请人提交材料基本符合登记要求,但部分申请材料需要补充完善的,经申请人书面承诺,登记机关予以先行受理。(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十七)强化首次创业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首次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首次返乡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并持续一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最高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贴息比例。(各市、县级政府负责)
  (十八)支持创新经营模式。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云直播、云逛街、云购物等新型经营模式。支持品牌连锁店企业以特许加盟等方式整合吸收一批老旧小商店、小超市等分散经营零售店,提高个体小店抗风险能力。推动构建新消费场景,引导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体工商户精准匹配网络消费新需求,鼓励探索无直接接触配送服务。(省商务厅负责)
  (十九)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发展电商、直销、城市配送等业务,强化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电商平台和社区电商等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鼓励各地利用现有各类国有园区、闲置厂房等场地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经营场地。(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允许个体工商户摆摊经营。对符合条件的地摊经济、夜市经济经营者免予登记注册。允许临街店铺在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区域内开展外摆经营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建设,高质量服务社区居民生活。(省市场监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持续支持“个转企”。对新增的“个转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或成立满2年且纳税信用良好、没有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个转企”服务业企业,在现有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推行歇业制度。对因疫情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负责)
  五、优化发展环境,保护合法权益
  (二十三)优化信用监管。持续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科学制定信用风险分类并实施精准分类监管。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降低抽查比例和频率,做到“无事不扰”。(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严查乱收费等加重经营负担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和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加强转供电环节电价监管,治理转供电主体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确保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扎实落地。(省市场监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大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大宗商品和重要工业原材料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从严从快处理相关价格投诉举报,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二十六)强化社会兜底保障。对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注销后无生活来源且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省民政厅负责)
  六、完善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
  (二十七)形成工作合力。发挥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中省直部门要及时指导市、县对口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以“服务企业月”为契机,主动做宣传、讲政策、送服务,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中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开展政策直达。依托企业政策直达平台,及时发布政策信息,细化办理指南,精准直达个体工商户,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省市场监管厅牵头,中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宣传媒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政策及相关工作的宣传,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为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提供有力舆论支持。(中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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