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2-00950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03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22〕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2-00950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03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22〕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0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
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努力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防疫和消杀支出由各地财政给予补贴支持。对批零住餐企业及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的线上平台企业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补贴支持;对机场、口岸和冷链相关企业人员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补贴支持。对物业服务企业、批零住餐企业及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的线上平台企业,用于商品及包装、环境和运输工具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新冠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加快新冠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科技研发和产业化,鼓励政府性基金参与新冠病毒疫苗、药物、诊断产品等领域的投资,统筹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及相关领域投资对新冠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给予支持,帮助相关企业加快产品审批进度,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注册上市和投入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全力保障省内重点防疫物资和农资生产企业稳定生产,最大限度推动企业释放产能、满产达产。支持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分类差异化防疫措施,加大精准服务力度,强化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配套保障,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人员到岗、物资运输、疫情防控等问题。建立交通运输保障重点企业和人员“白名单”制度,协调解决货物跨省运输问题。加强各类风险隐患监测、排查和治理,着力保障交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网络、物业服务等有序运行。发挥联保联供机制作用,加强蔬菜保供,加大货源供应、物流调度和市场监管力度,确保主副食品供应充足、价格平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降本减负力度
  (四)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相关税收政策依据:发改财金〔2022〕271号文件等)
  (五)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50%顶格执行。延续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期限为6个月。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11号、第13号、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等)
  (六)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对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
  (七)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由3月15日延长至4月20日,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八)降低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对受疫情影响,2022年3月、4月欠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欠费交纳期限延长至2022年5月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九)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积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推动金融机构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支持开展跨境供应链金融。引导政策性银行通过提供优惠利率的应急贷款、专项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挥金融援企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规模,加强对企业融资支持,定期梳理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做好银企对接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实施困难企业贴息政策。运用现有专项资金,对零售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各金融机构合理调整受疫情影响企业、个人的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十四)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十五)封闭管理地区企业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对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封闭管理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的,在封闭管理期间可以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零售、餐饮和旅游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实施培训补贴、创业扶持、工会经费返还等稳岗扩岗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在孵创业企业减免房租。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个人可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间内不再享受财政贴息。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回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依托公共招聘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服务,高效促进人岗匹配。进一步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用人单位采用共享用工等模式。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工会对劳动者的服务保障和关心关爱,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切实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五、帮扶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十九)实施批零住餐行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批零住餐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建立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清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给予贷款贴息。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持续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文体和旅游企业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文体和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旅游饭店、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党建、工会、会议、展会展览等活动委托旅行社承接,适当提高预付金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实施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2022年暂停铁路、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2022年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机场和空管项目建设等,积极申请中央资金给予支持。(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相关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发改财金〔2022〕271号文件等)
  (二十二)加大外贸进出口企业纾困扶持力度。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在当前疫情形势下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境外注册认证、产品国际推广和应对贸易摩擦等给予适当补贴。提升金融服务外贸能力,推进对外贸易应收账款、仓单、订单、保单、出口退税等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外汇避险工具,降低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成本,推广人民币跨境结算。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支持企业获取海外市场及贸易商资信。提高出口退税效率,精简申报资料和办理流程。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订单,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的国际物流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相关要求
  对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省要全面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主动认领任务、加强沟通配合,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好执行落实,指导帮助市场主体用足用好政策措施。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强政策解读,提高政策解读宣传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短视频、微信小程序等方式,扩大政策知晓度,推广政策事项办理途径和方法,确保政策直达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以上政策措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未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措施有效期暂定至2022年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df下载  word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