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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2-00730
分  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0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2-00730 分  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0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02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
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政明电〔202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服务业恢复发展,形成稳增长强有力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和“服务企业大调研”征集的意见建议,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落实服务业普惠性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省税务局负责)
  2.2022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适用范围,并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此项政策。(省税务局负责)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对零售、餐饮和旅游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充分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建立再贷款支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监测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鼓励降低我省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2022年筹措安排省级消费券奖补资金2亿元,支持各市(州)、县(市)开展节庆促销、发票抽奖等消费券促销活动,省财政与市(州)、县(市)财政补贴资金比例分别按1∶2和1∶1.5比例执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鼓励符合条件的批零住餐、旅游、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二、促进批零住餐行业企稳回升
  13.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批零住餐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批零住餐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批零住餐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批零住餐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向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提供融资征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通过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资金予以支持。(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批零住餐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给予保费补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和“三个下沉”(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务)。(省商务厅负责)
  18.建立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清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给予贷款贴息。2022年,在城市社区建设50所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餐饮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省财政厅及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负责)
  20.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文体和旅游行业恢复增长
  22.逐步推进我省10个边境地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智慧广电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和专用文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民族地区有线高清交互数字电视机顶盒普及,2022年推进建设5.27万户。(省广电局负责)
  23.开展“职工助力冰雪运动”活动,投入2000万元工会经费,引导广大职工参与冰雪运动和冰雪旅游。(省总工会负责)
  24.实施“长白春雪”主题推广计划,推进“云上雪博会”和旅游商品、农特产品、文创产品“云展云销”活动,在“去哪儿”“吉旅行”等OTA平台开展冰雪宣传和消费补贴,利用抖音、快手等平台直播带货,发挥“吉林文旅线上旗舰店”作用。(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持续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文化企业及自驾游、中医药康养旅游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议、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标准等要求,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省总工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文体和旅游企业信贷支持。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主动让利。(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文体和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旅游饭店、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助推交通运输业稳定增长
  30.2022年暂停铁路、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省税务局负责)
  31.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省税务局负责)
  32.2022年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4.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5.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6.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省交通运输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7.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属地机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8.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机场和空管项目建设等,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予以投资补助或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省内民用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开辟绿色通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0.争取国家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建设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和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加快新能源出租汽车公用停车场充电桩建设,鼓励减免新能源出租汽车承包费,切实减轻新能源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全力推动“旗E春城”“旗动吉林”项目实施,从购车补贴、换电站建设运营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力争完成2万辆年度推广目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利用油价补贴退坡资金建立客运行业智能化调度及运营管理系统。对实施公交化改造并投入新能源公交车的线路所在企业给予奖补,其中对许可未到期的客运专线提前完成公交化改造的企业和完成全域公交建设的企业适当增加奖补额度。(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五、推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44.2022年筹集1.26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500套公租房,发放7.51万户住房租赁补贴,城镇“双困”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5.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结合实际,发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推行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6.指导长春市做好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严厉打击房屋租赁、交易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金融供给服务支撑
  47.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服务业企业倾斜,推动服务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8.鼓励金融机构打破内部条线限制,为服务业企业提供从企业账户、理财、结算、融资到员工个人理财、结算、信贷、福利、保险等方面的一站式综合性的金融解决方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9.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动产等抵(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利用“吉企银通”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0.鼓励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等大宗耐用消费品以及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消费信贷需求。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提升线上支付水平,支持传统商贸服务业改造升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1.鼓励对新评定的年度优秀服务业企业提高信用评级、增加授信额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52.加快实施新基建重大工程,建设祥云平台三期项目,统筹国家智能社会治理特色基地建设,指导国家智能社会治理综合基地建设。(省委网信办、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3.建设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数据库,打造综合性服务平台,展示科技成果基本信息,为中介机构、成果持有机构和投融资机构提供信息发布、检索和统计分析服务。(省科技厅负责)
  54.实施《吉林省直播电商发展三年(2020-2022)行动计划》,统筹推进11个国家级和省级电商示范基地、32个国家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打造一批新媒体直播基地,培育壮大一批直播及产品供应链企业。(省商务厅负责)
  55.推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净化网约车市场环境。(省委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6.推进平台经济商事登记便利化,允许电子商务个体工商户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登记经营场所。试点开展集群注册、住所登记承诺制等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公司提供“一站式”登记注册服务。(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57.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政务事项,围绕网约车、旅游民宿、互联网医院等重点领域,加快建立完善行业准入、运行监管、仲裁调解等政策保障措施和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切实落实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经济主体均可以从事平台经济相关活动。(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政策落地保障
  58.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主动认领任务,加强沟通配合,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好政策执行落实,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措施。
  59.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策宣讲会等形式加强政策解读,提高政策解读宣传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短视频、微信小程序等方式,扩大政策知晓度,推广政策事项办理途径和方法,确保政策直达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6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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