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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2-00075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7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21〕6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2-00075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7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21〕6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0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1〕6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充分发挥省和市县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积极推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全省性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省级规划编制,省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省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全省性应急预案演练,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地区性规划编制,地区性应急预案编制,地区性应急预案演练,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省级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省与市县共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确认为省与市县财政共同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县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市县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财政共同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财政主要负责省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县财政主要负责本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省级部门负责的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省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管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省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省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省级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建设,按照全国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灾害风险评估、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全省性的数据支撑等相关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本行政区域的数据支撑等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省级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本级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重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以及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改革确定的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财政管理模式,省级与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调整省级与市县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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