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动全省国家级开发区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21〕1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及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开发区创新发展相关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省国家级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综合保税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加大放权力度。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聚焦企业设立、办证、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全链条,以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需求为导向,采取“点菜”方式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做到“应放尽放”,确保权力运行可行、顺畅、高效,实现“区内事区内办”。(省级经济管理权限放权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放权由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负责)。加快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标准地+承诺制”等模式。(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直报通道机制。赋予国家级开发区省政府审批和报告事项直报权,同时抄报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加快复制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服务体系支撑等方面改革试点经验。(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等部门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四)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要突出经济发展、投资服务主责主业,因地制宜精简或剥离社会管理职能,依托所在地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工作,搭建符合国家级开发区发展、优化协同高效的组织架构。从严从紧控制政府工作部门向国家级开发区派驻机构。鼓励国家级开发区以托管、整合等方式实现优化提升。(省委编办、省商务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绩效激励机制改革。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探索打破人才身份限制,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和档案封存制,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的人事管理体制。支持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绩效考评体系,形成考核严格、奖惩分明的绩效激励机制。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允许将招商引资、创新创业、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全面激发国家级开发区干部群众干事热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市场化运营。鼓励国家级开发区推行“管委会+公司”管理模式。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或建设主体上市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且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省级给予1000万元奖励,市级和国家级开发区可视财力给予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率先推动科技体制改革。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科技创新政策,学习借鉴先进国家级开发区成功经验,在推动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建立科技创新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积极创新,持续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聚焦“扩大产业规模、提高发展质量、增加产业效益”发展目标,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放在突出位置,支持国家级开发区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本地基础条件,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主导产业。通过研发合作、技术交叉许可、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和拓展产业生态圈,孵化培育产业链上下游高新技术企业,带动关联产业协同发展,不断提升主导产业集聚效应和品牌优势。省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在国家级开发区。省市各级各类产业资金可按规定给予倾斜和适当支持。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出台政策推动动能转换腾笼换业,实现低效产能企业转型升级和更新迭代。(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绿色集约发展。国家级开发区要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工程,大力开展循环化改造,完善循环产业链条,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低碳能源,鼓励建设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综合能源项目。努力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形成产业集群。坚持产业集群化发展道路,积极引导高质量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绿色发展,切实发挥开发区规模经济效应。国家级开发区要结合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要素确定1-2个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集中精力打造产业集群,以领军企业为龙头,以产业链关键产品、创新链关键技术为核心,培育亮点,打造品牌,加快形成具有竞争力、影响力的区域内链式产业发展“廊带”。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以技术群体性突破为支撑,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将提升全产业链水平作为产业集群发展的主攻方向。国家级开发区要重点打造1-2个产业链,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绘制产业链招商地图,制定并发布产业链招商指导目录。要深入推进“延链、强链、补链”工程,建立产业链“链长制”。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或县(市)主要领导担任链长,负责协调解决产业链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链长,负责组织推动产业链发展的具体工作。实施重点产业链“搭桥”工程,围绕产业链积极部署创新链,推动更多优势技术向重点产业链应用延伸,不断提升产业链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县〔市〕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搭建省级招商引资平台,抢抓产业转移契机,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加大对国家级开发区的宣传推介力度,在洽谈对接战略投资者和重大项目时向国家级开发区倾斜。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专业招商队伍作用,鼓励通过以商招商等方式,大力开展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鼓励当地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按规定自行出台招商引资奖励和优惠政策,吸引更多投资者投资兴业。(省商务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县〔市〕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全方位合作。着力打通“双循环”、全面深化“五个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省际合作园区,按照飞地经济政策实现利益共享、数据共享、资源共享,实现产能合作。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优先选择我省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建立对口援助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我省先进国家级开发区引领作用,采取挂职、培训、合作等方式,实现省内国家级开发区“先进带后进,后进赶先进”。(省商务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完善创新生态
(十四)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出台激励政策,吸纳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科技(技术)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布局和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对国家级开发区内新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申报的科技项目,通过省科技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或优先支持。推动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在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特色化、专业化大学科技园。鼓励国家级开发区设立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区内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科技服务体系。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加快完善孵化育成体系,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积极创建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推动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大市场、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优先在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布局。支持产学研一体化创新平台建设,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联盟,推动大院大所大校科技成果在国家级开发区内落地转化。落实相关技术交易后补助政策,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内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创立企业,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省内科技成果在国家级开发区内落地转化。统筹推进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探索适合吉林省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和路径。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创新成果转化代建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对外开放
(十七)加大吸引外资力度。整合境外招商资源,鼓励国家级开发区与省驻国(境)外经贸代表机构建立联动招商机制。鼓励各地对国家级开发区出境招商活动、团组申请、经费额度予以支持。各地要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制度,提供专业化、全流程服务。鼓励国家级开发区重点引进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符合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商投资新批和增资项目,当地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可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上市、业务重组等。(省商务厅、吉林证监局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对外贸易质量。支持综合保税区完善各项功能,加快外向型产业发展,适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充分运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优化贸易结构,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认证、品牌培育、应对贸易摩擦。支持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向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倾斜,加快培育新型贸易业态,扩大规模优化结构。鼓励企业参加国际性展洽会。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出口转内销,积极搭建各类平台帮助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壮大加工贸易,深入推进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工作。(省商务厅、长春海关及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领域,积极搭建国际化创新资源整合及项目组织实施平台,建立国际交流合作长效机制,深化“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主动链接全球高端创新资源。重点吸引国际知名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国际领先的技术转移促进服务机构、国际产业和行业联盟组织、国际高水平中介服务机构、国际技术和标准组织入驻国家级开发区或设立分支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保障
(二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国家级开发区可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鼓励各地进一步完善市县与国家级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考虑国家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排名争先进位因素分配省开发区奖补资金。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可结合本市(州)对国家级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际,建立完善对所属国家级开发区收入分享机制,鼓励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加快发展。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向国家级开发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适度倾斜。(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土地支持力度。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可以采用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方式满足国家级开发区产业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国家级开发区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在国家级开发区推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上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倾斜。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支持省内统筹调剂解决国家级开发区补充耕地指标。(省自然资源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国家级开发区与各类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加强合作,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企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在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投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特色支行。(省市场监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人才政策保障。赋予国家级开发区率先开展区内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自主集中受理,主动上门评审,实施专项评定改革试点工作。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自主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对国家级开发区引进的高层次技术人才,在人才落户、住房安排、社会保障、职称评定、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按政策予以保障。在国家级开发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国家级开发区内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办多年多次的相应签证;在国家级开发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对在国内重点高等学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外国留学生以及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在国家级开发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提供办理居留许可便利。(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