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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1-01842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15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吉至长春高速公路烟筒山至长春段穿越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吉林市部分)的批复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21〕3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1-01842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15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吉至长春高速公路烟筒山至长春段穿越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吉林市部分)的批复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21〕3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9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延吉至长春高速公路烟筒山至长春段

穿越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吉林市部分)的批复

吉政函〔2021〕31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延吉至长春高速公路烟筒山至长春段穿越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吉林市段)的请示》(吉市政请〔2020〕56号)收悉。根据《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延吉至长春高速公路烟筒山至长春段穿越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吉林市部分)。

  二、你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建设单位依法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制定并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和风险防范,强化应急演练和应急物资储备,确保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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