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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1-01143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21〕1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1-01143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21〕1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

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1〕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我省“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大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大气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力争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O3)浓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重污染天气比率控制在1%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秸秆禁烧和氨排放控制。

  1.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持续提高“五化”利用能力,重点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全省实施面积力争达到2800万亩;以“秸秆变肉”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饲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850万吨;稳步推进秸秆生物质发电、秸秆成型燃料加工和燃煤供热锅炉生物质改造,实现利用量863万吨;积极推进秸秆新型建材、制浆造纸等原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65万吨;有序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扩大食用菌基料化生产规模,发展秸秆基质育苗产业,扩大绿色种植面积,实现利用量31万吨。(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各市、县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管控。严格秸秆禁烧管控,深入落实十项机制,深化禁烧限烧“两区”管理。压紧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保持秸秆禁烧高压态势,在秸秆焚烧问题高发期,全面开展巡查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露天焚烧行为。运用卫星监测、无人机和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焚烧问题。强化责任追究,推动修订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落实违规火点扣款相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林草局参与)

  3.加强农业源氨排放控制。加大科学施肥推广力度,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为主要手段,实现化肥使用量零增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4.强化畜禽养殖业氨排放综合管控。推广应用低蛋白饲料,控制规模化养殖场的氨气排放,加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力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省畜牧局负责)

  (二)深入推进燃煤污染控制。

  5.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实行煤炭消费指标管理。加快清洁能源和外来电力替代,大力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优化调控煤炭消费,逐步关停改造分散燃煤锅炉、热电联产以及小火电,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积极推广应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探索绿色电厂建设。加大经济政策调节力度,建立完善能源消费政策机制,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省能源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继续推进清洁供暖。因地制宜推进清洁供暖,减少民用散烧煤。在中小城市适度建设燃煤背压式热电联产项目。农村地区按照就地取材原则,重点做好生物质锅炉、户用炉具推广应用工作,扩大生物质燃料供热面积。具备条件地区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加快配套天然气管网和电网建设。进一步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做到应洗尽洗。定期开展煤质检查,严厉打击劣质煤炭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各地要全面摸清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散煤底数,制定清洁取暖散煤替代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按照国家政策的调整和要求,逐步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动大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进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燃煤火电机组的污染治理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华能松原热电有限公司、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推动35蒸吨及以上供热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参与)

  9.加大燃煤锅炉监管力度。紧盯采暖期燃煤锅炉达标情况,充分利用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随机抽查等手段强化监管。对超标企业实行“冬病夏治”,非采暖期组织专家走访,及时解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问题,督导相关单位对不能稳定达标的锅炉进行深度改造,提升达标运行能力。力争燃煤锅炉烟粉尘排放达标率达到98%以上。(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源治理。

  10.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工业污染源烟气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力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限期整改到位。全面加强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1.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强化源头防控,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原料、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排放强度高的重污染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推进吉林建龙、吉林恒联精密、四平金钢、鑫达钢铁、通化钢铁5家钢铁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推动水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超低排放改造。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等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散乱污”企业监管。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回头看”,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台账,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依法限期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关停取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13.深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深入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加强高效收集治理设施建设,实现排气筒与厂界双达标。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产业集中园区治理和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推动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源头替代。推进年排放量10吨以上和泄漏点位超过2000个的重点企业建设监测、防控和处理相结合的VOCs治理体系。开展化工园区VOCs监测监管体系试点示范建设。(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4.加强油气回收装置管理。建立健全储油库、加油站监管台账,开展油气污染治理设施检查,对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依法进行处罚。(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进移动源污染治理。

  15.加强在用机动车监管。推进全省互联互通“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建设,利用科技化手段实施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开展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长春、吉林、四平、松原等重点城市柴油车保有量抽测率达到80%,其他地区达到50%。严格执行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禁行政策。加强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监管执法等综合措施,鼓励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加大维修单位和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力度,打击以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和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以及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和环境标识发放工作,建立信息台账,2021年底前,长春、吉林、四平、辽源等中部城市编码登记率达到90%,其他城市达到85%以上。加大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管控,控制区内禁止使用超标排放工程机械。(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大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推广力度。支持汽车相关企业加大新能源产品开发及创新,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新增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应达到国家有关要求。给予城市通行路权便利政策,推广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优化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结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18.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强化油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省市场监管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推进扬尘污染治理。

  19.严格建筑施工扬尘管控。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建立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和台账,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加大监管力度,对不达标的施工现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加强建筑渣土及运输车辆规范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密闭运输,依法打击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渣土抛撒滴漏以及车轮带泥行驶、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加大混凝土搅拌车监管,混凝土搅拌站内必须配备抑尘设施,出站前对混凝土搅拌车辆进行冲洗。混凝土搅拌车辆要在出料口处加装防漏撒设施,进入工地作业时应遵守工地扬尘防治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城市道路扬尘管控。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持续提高机械化清扫覆盖面积。各地要持续做好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消除工作,进一步巩固既有成果,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做到新增裸露地面及时消除,力争当年清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21.加强城市综合执法。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实行不间断巡查,严查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烧纸祭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强化餐饮业油烟监管,餐饮服务场所、机关、学校食堂要按规范要求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器。在长春市开展餐饮油烟监测监管试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应对污染天气。

  22.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完善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管控方案,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预警期间管控措施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深化空气质量研判会商机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及时预警不利气象条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气象局等参与)

  23.推动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关,引导企业开展申报,推动企业主动提高治污水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4.有效降低采暖期大气污染负荷。制定燃煤供热锅炉错时启炉方案,实行隔时分批启炉。实行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每年采暖期结合实际及空气质量情况,全省水泥熟料生产线开展常态化错峰生产。坚持电力行业绿色调度,在保障冬季供热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工业企业“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响应方案,明确各级别应急响应的污染减排比例,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红色级别预警期间,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26.强化联防联控。预测可能触发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相关地区应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同步发布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预案、同步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加强与黑龙江省、辽宁省合作,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同共治区域污染,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建立目标、措施、时限、责任“四个清单”,实施台账式、清单化管理,将责任落实落细。各部门要严格履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职责,做好指导帮扶和督办工作。

  (二)优化管理体系。下沉管理层级,将县级纳入大气质量日常管理范围。依托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数据,按月开展县级大气质量排名,定期通报,对排名持续靠后、质量下降明显的县(市、区)进行约谈。(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推进“秸秆禁烧”监控系统、大气环境网格化监管系统等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大气污染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为大气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实现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加大资金支持。完善以市县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结合空气质量巩固提升的重点任务,落实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谋划项目,并申请纳入中央生态环境项目库,争取国家资金政策支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介,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树立先进典型,发动全民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舆论氛围。按照统一安排对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形成对污染空气行为的强大震慑。(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我省“十三五”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水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在水环境方面,全省国考断面基本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劣Ⅴ类断面基本消除,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

  ——在水资源方面,深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努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着力保障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

  ——在水生态方面,主要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能力得到提升,主要河流和重要湖库生态缓冲带建设初见成效,河湖口湿地、尾水湿地面积大幅增加,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得到有效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水环境治理工程。

  1.加快推进部分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对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要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完成扩容工程,逐步解决因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造成的城市生活污水溢流问题。污水处理厂下游应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尾水净化工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各市、县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地应结合实际,通过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采用生态处理、转运等方式,分类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厂、网、站一并规划、设计、建设、运维。鼓励以县为单位整县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3.加快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重点推进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新城区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重点实施城镇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淤积管道清淤等工程,加快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全面提升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新城区管网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制,有条件的已建城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对于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城区,要通过源头雨水减量、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设施调蓄等措施减少合流制排水口溢流次数。对截流与调蓄的合流制污水,有条件的地区要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现有设施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性污水处理设施,对合流制污水进行处理后排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4.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全面推进污泥处理设施能力建设,现有设施能力不足或工艺落后的要进行扩建、改建,保障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达到国家要求。要统筹考虑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适宜的处置技术路线,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5.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地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参与)

  6.加强重点行业管控和清洁化改造。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按照环境管控单元和环境准入清单实施分类管理,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企业一律禁止准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全面推动农副食品加工、化工、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农药、电镀、染料颜料等行业实施绿色化改造,推进清洁生产,减少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对存在严重涉水环境问题的“散、乱、污”企业,按照规范改造一批、扶持提升一批、搬迁入园一批的要求,予以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参与)

  8.持续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入河(湖、库)排污口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对新设置的排污口要严格审批,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对已批准设置的排污口,要稳步推进规范化整治,设立标识牌并具备采样监测条件。对规模以上入河(湖、库)排污口,要具备水量和水质同步监测的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二)实施水生态修复工程。

  9.实施重点干支流河道生态修复。对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河流河道实施生态修复。全面清退河道内非法侵占河道的农用地,河湖蓝线范围内的农田应在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农民权益下逐步退出。在河道两岸建设生态隔离带、缓冲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生态修复以自然修复为主,可结合实际种植乔、灌、草相结合的具有水质净化效果的植物。以县(市)为单位,推进美丽河湖创建。(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湖库生态修复工程。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库,应以建设湿地方式,保证入湖库径流经净化后进入,特别是要在支流入水源地河口处,创造条件建设具备“滞、蓄、净、排”功能的人工湿地。重要湖库周边推进生态缓冲带、隔离带建设。(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对全省重要湿地范围内私开滥垦耕地实施退耕还湿,扩大湿地面积。加强河口、河滨湿地建设,在支流入干流河口处、河滨带、支流入湖库的湖口处应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工程。(省林草局、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水资源保障工程。

  12.完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加快推进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再生水输送管网建设,提升再生水利用效能。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设“滞、渗、蓄、用、排、净”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13.推进节水行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作用。推进工业节水,造纸、石油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高耗水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和再生水回用改造,不断提高企业用水水平。推进农业节水,加强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发展旱田高效节水灌溉。推进城镇节水,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用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省水利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着力保障重要江河生态流量。统筹考虑各类湖库供水工程供水任务、能力以及来水(引水)状况和蓄水情况,合理安排生态用水下泄水量,保障重要江河生态基流。各地应着力解决水电站下游河段断流现象。(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15.实施江河源头区涵养林建设工程。加强松花江等三江源头区水源涵养林保护工作,推进重点流域源头区水源涵养林建设,不断提升源头区水源涵养能力。(省林草局牵头指导,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四)实施水安全保障工程。

  16.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全面完成集中式(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识,以及保护区内道路、航道警示标志设置,因地制宜完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全面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问题整治“回头看”,巩固既有整治成效。全面启动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确保群众饮水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全面推进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省水利厅负责)

  17.全面开展环境风险预防性设施建设。加强高风险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健全企业应急防范体系,在重点化工园区推动健全完善三级应急防控体系,有效防控突发环境事件。(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8.探索开展流域应急处置工程建设。探索在支流合适区域,通过采取建设污水事故收集截流设施等工程措施,减缓事故状态下污水对流域水环境质量的影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9.提高水环境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水环境质量智慧监管平台,鼓励推行“互联网+”模式,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物联网等技术,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提升水环境质量综合监管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省直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基层落实任务过程中的监督指导,按照任务分工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政策。相关部门应开辟项目前期手续审批的绿色通道,加快推进项目落地。

  各市县政府是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的实施主体,应对照任务,制定劣Ⅴ类水体治理和水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逐项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完成时限,逐项任务制定实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项目推进、资金使用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

  深入落实河湖长制,推动河湖长按照《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对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履职尽责。省市县各级河湖长要加强调度和部署,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其责任河湖进行巡查,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管。落实河湖警长制,加强河湖治安管理和行政执法保障,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清河行动,每年冬春季、汛期前,集中开展清河行动。

  (二)加大资金政策扶持。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以市县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加大对重污染流域水污染治理支持力度。各地政府要加大对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项目的投入,通过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要尽快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要提升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率。(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抓好项目谋划。省直相关部门要指导各地主动谋划项目,分类进入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鼓励整市域、县域打包谋划项目建设和后续运行管理,推进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厂网一体化。鼓励市县以整县为单元推行合同环境服务,对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处置等进行“打包”,形成规模效应。鼓励饮用水源环境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河湖生态修复、湿地建设等项目与周边土地开发、供水项目、生态农业、生态渔业、生态旅游等经营性项目捆绑实施。(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全流域生态补偿。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实施流域水环境区域补偿,强化各地政府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调度督办。

  强化工作调度。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水质状况,定期公开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情况排名,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河长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参与)

  强化督察督办。持续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加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整改力度,将本方案重点任务的进展情况列为专项督察内容按进度督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四)严格责任追究。

  加大水环境质量和重点任务考核力度,将其作为政府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未完成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县(市、区),依法依规进行约谈、通报、追责、问责。(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吉林省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我省“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土壤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有序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农村生活污水按照纳管、生态处理、集中收转运、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四种治理模式开展试点示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开展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农药化肥利用率逐步提高。

  二、重点任务

  围绕2021年重点工作,系统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提升”三大工程,有序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管控”三大行动。

  (一)实施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程。

  1.加强土壤重点监管企业管控。落实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拆除生产设备污染防治方案备案等制度,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完成重点企业地下储罐核实登记。开展重点企业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2021年底前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建设用地流转管控。推进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及其评审,促进评审结果可视化应用。污染地块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污染地块经治理修复和效果评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再开发利用。(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应用。基于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对高、中风险的企业地块制定风险管控方案,有开发意向且超标的关闭搬迁地块应进一步开展详查与评估。完善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平台,结合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强化污染地块开发防控预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二)实施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程。

  4.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开展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垃圾填埋场、危废处置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推进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5.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在调查评估基础上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长春市率先完成地下水污染分区划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制定地下水环境污染隐患清单。利用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实施地下水风险管控。防范企业地下水污染风险,推进地下水重点污染源的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7.推进试点项目。推进白山市江源区防渗试点项目一期建设,完成场地测绘、水文地质勘察、钻探取样、测试分析和污染源整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提升工程。

  8.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能力。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加强村庄日常保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分区、分类、分级”原则开展治理。“分区”即优先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河湖沿岸,水体黑臭以及水质需要改善的控制单元内或附近的村庄,发展农家乐、民宿等乡村旅游的村庄,人口较为集中村庄。“分类”即因地制宜选取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城镇周边的村庄就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处理;有条件的村庄利用现有边沟和自然沟渠收集污水,采用氧化塘、自然湿地、小型污水处理站等设施进行处理;人口较少且居住相对分散的村庄就地还田利用。“分级”即落实市级、县级、乡镇级管理责任,分别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监测和监管。坚持科学有序开展治理。各地要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基础上,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和分区、分类清单,合理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使用水冲式厕所的地区,农村改厕与污水治理要做到一体化建设;使用旱厕和无水式厕所的地区,要做好粪污利用和定期清理,避免粪污下渗和直排。鼓励厕所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还田,进行资源化利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行动。

  10.巩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果。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发布耕地质量变化情况。继续落实优化施肥、品种调整、深翻休耕、秸秆还田等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开展受污染耕地农产品常态化监测,强化耕地和农产品质量调查与监测评价数据管理,逐步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保障农产品安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11.加强黑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开展耕地周边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提标改造、企业排污口整治,以历史遗留废水废渣等治理为主的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继续实施涉重金属行业排查整治,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链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五)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行动。

  12.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情况再核查,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进行筛查识别,结合现场核查、日常巡查等方式补充完善黑臭水体清单。组织完成农村黑臭水体空间信息和矢量数据,分析污染来源,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间,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达到整治效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13.完成试点示范工作。白山市江源区、浑江区和松原市乾安县农村污水治理试点项目,在2021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总结项目经验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六)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管控行动。

  14.有效防控农业面源污染。以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资源化为重点,加大以测土配方施肥、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为主的科学施肥工作力度,加大绿色防控及病虫害统防统治推广力度。开展农业污染源调查,加强重点区域农田回收灌溉用水和农田退水水质监测。加强农业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有效防控农业面源污染。(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确保我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维持在科学合理水平,化肥、农药利用率稳定达到40%以上。推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结合新型农民培训、科技入户等,开展进村入户技术指导。探索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化服务模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升技术入户率。(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6.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液体粪肥机械化施用,鼓励农民合作社等种植经营主体施用初级农家肥、成品有机肥,鼓励对农户购买和施用有机肥给予补贴。普及推广“畜禽粪污+玉米秸秆+蚯蚓养殖+肉(蛋)鸡饲养+有机种植”于一体的全产业链生态循环发展等实用新技术新模式,形成措施精准、模式科学的资源化利用技术体系。实施粪肥沃土行动,有效打通畜禽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推进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引导散养密集地区建设集中收储点,合理规划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中心布局。探索粪污就地还田、冬储夏用、转运集中处置等适合本地区发展的模式。(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明确省负总责、部门密切协作、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职责,细化、分解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时限,确保完成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治理各项指标任务。(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投入机制。完善以市县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各级政府应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投入,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土壤、地下水、农村污染治理技术研究,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总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应用,比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经验和模式。征集、筛选、推广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方面的先进实用技术。(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土壤生态环境管理平台,推进建设用地管理全过程监管信息化。持续做好污染地块分布“一张图”和污染管理“一张清单”动态更新管理。在矿山开采、有色金属加工、化学品生产企业等周边耕地和黑土区域建立监测示范区。加强省级和长春、吉林、通化、松原等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能力建设,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提高部门协作监管水平,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五)抓好项目谋划。各地要围绕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重点任务积极谋划项目,加强源头防控、风险管控、修复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程项目的储备,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做到谋划一批、储备一批、推进一批、见效一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六)加大宣传力度。贯彻“依法治污”,多途径、多方式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培训,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及相关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参与污染防治的主动性,提高全社会依法治土的责任和意识。宣传工作要向农村延伸,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营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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