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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1-01110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9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1-01110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9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2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吉政函〔2021〕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各地更大用地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就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和委托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设区城市、梅河口市、延吉市的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所在地市(州)、梅河口市政府批准。

  (二)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除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省政府委托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批准:第(一)项规定的范围;设区城市市辖区(不含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梅河口市、延吉市的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

  (三)省政府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省政府委托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批准。

  以上授权和委托事项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落实相关责任

  各地要研究制定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及自然资源厅备案。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地作为授权事项的审批单位和委托事项的承办单位,同时承担省政府授权及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切实履行土地征收矛盾调处及化解的工作职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的主体和法律责任不变,具体工作流程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各地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三、加强审批监管

  省政府建立用地审批工作监管评价机制,对存在违规审批、征地补偿违法、被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将进行通报、停批,直至收回授权和委托事项。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重要问题要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

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确保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相关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精准审批、精准监管能力,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创新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工作任务

  承接省级用地审批事项的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以下简称各市〔州〕政府、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流程、内容和有关要求开展用地审批,不得擅自扩大授权和委托范围及内容,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事项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一)重点审查内容。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要求,承接审查职责的各市(州)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审查报批用地是否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与生态红线重叠,是否落实年度计划指标,是否符合土地征收条件,是否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是否到位,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否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涉及违法占地的是否对人对事依法处理到位,涉及林地、草地、湿地的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是否完成污染地块查询。

  (二)主要审批流程。建设用地审批事项除保密需要外,全部在“吉林省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系统”中进行。对符合用地审批要求,完成用地审查工作的,由各市(州)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审批系统生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书”。完成缴费后,批复文件报市(州)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各市(州)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系统”编号印发,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只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使用各市(州)政府、管委会红头稿纸,加盖市(州)政府、管委会公章,编市(州)政府、管委会文号印发。涉及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使用省政府红头稿纸,审批系统自动编“吉政土字+(数字)”文号(长春市02,吉林市03,四平市04,辽源市05,通化市06,白山市07,松原市08,白城市09,延边州10,长白山保护开发区11,长春新区12,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13,梅河口市14),加盖“吉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数字)”,使用“吉林省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系统”打印批复文件。

  (三)其他事项。按照建设用地备案有关要求,各市(州)政府、管委会完成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建设用地审批电子数据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建设用地审批纸质档案和用地批复文件由各市(州)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留存。

  三、职责分工

  对于授权事项,各市(州)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委托事项,省政府作为委托机关,监督市(州)政府、管委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对各市(州)政府、管委会行使受托审批职权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市(州)政府、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 “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州)政府、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被授权和受托职责,作为相关事项的审批或承办单位,同时承担省政府授权及委托事项范围内的征地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需向省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依法对负责审核审批工作的市(州)政府、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省自然资源厅。对各市(州)政府、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行为进行指导、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督促被授权和受托的市(州)政府、管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涉及违法违规审批的,及时报告省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吉林省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系统”建设,强化审批事项在线监管。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审查标准和流程,健全审批监管制度,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审批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司法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本地区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本地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实施方案,经市(州)政府常务会议和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提升“吉林省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系统”建设应用水平,确保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自然保护地等“一张图”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实现省、市、县数据共享,完善审批系统审查规则和自动审查校验功能,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健全完善政府批准用地在线报备和统计分析功能,确保省自然资源厅实时、准确监管全省审批数据。

  (三)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市(州)政府、管委会承接省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由省自然资源厅代省政府开展评估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在承接省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实施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征地补偿违法、被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形的,提请省政府通报、停批,直至收回授权和委托事项,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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