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
升级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和退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
升级和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全省开发区布局,规范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和退出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旅游类经济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及纳入省级开发区管理的工业集中区等各类开发区。
第三条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升级及退出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认定和指导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开发区相关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开发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第四条 开发区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区域布局合理、园区功能完善、主导产业突出、特色错位发展的原则,努力把开发区打造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区、对外开放的先行区和创新发展的集聚区。
第二章 开发区布局
第五条 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及升级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注重实效和严格评审的原则,确保开发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六条 按照国家“一县一区”要求,各市(州)直接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原则上不超过2家,扩权强县试点市和进入全国百强的县(市、区)原则上可以管理2家省级开发区,其他县(市、区)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原则上整合为1家省级开发区。
第七条 开发区布局要突出开发区功能定位,打造开发开放载体和区域经济增长极;要突出产业特色,避免开发区间产业雷同和相互恶性竞争;要突出产城融合,实现产业与城市功能融合、空间整合,以产促城,以城兴产。
第八条 申请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及升级要做好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不得与自然保护地重叠,已发生重叠的要依法依规处置。
第三章 开发区设立
第九条 开发区设立条件:
(一)符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布局要求,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在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重点战略中处于重要节点位置,对当地经济发展能够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特色突出;
(三)设立区域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突破所在县(市、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四至范围及边界拐点坐标明确;
(四)区内道路、通讯、水电气供应等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
(五)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六)设立综合加工类经济开发区,需达到“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5亿元以上、全口径税收2.5亿元以上;
(七)设立文化旅游类经济开发区,需所在地被国家或我省确定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重点地区,旅游人数100万人次/年以上,年度旅游收入5亿元以上;
(八)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需设有国家级口岸,对外合作基础和投资环境较好,具备进一步开发开放的优势和条件。
第十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条件:
(一)认定对象应为科技创新体系较为健全、科技创新要素集聚、主导高新技术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明显、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示范效应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二)至少有1个以上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新技术主导产业,年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30亿元(极具产业特色的不低于20亿元),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总收入占开发区营业总收入的30%以上;
(三)开发区内入驻主导产业企业不低于30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所在地区企业总数的30%以上,开发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开发区内千人拥有大专(含)学历以上人数高于全省同期水平。
第四章 开发区扩区
第十一条 扩区条件:
(一)开发区基本完成省或国家核准面积的开发建设,土地开发利用率70%以上,产业链延伸和配套需要新的发展空间;
(二)土地投资强度3000万元/公顷以上;
(三)定期进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且未发生严重违法用地和重大环保事故等违法违规事件;
(四)扩区区域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突破所在县(市、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五)开发区功能配套、设施完善,基本达到“七通一平”水平;
(六)近2年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评结果合格。
第十二条 开发区所在县(市、区)域内存在其他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土地开发利用率不足50%的,原则上不允许扩区。
第五章 开发区调区
第十三条 调区条件:
(一)开发区原批准规划范围内因国家或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或开发区原批准规划范围内因地下资源、地质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实际开发或者需要搬迁的;
(二)调区区域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突破所在县(市、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四条 调区面积原则上不突破原有开发区面积。
第十五条 开发区所在县(市、区)域内存在其他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原则上进行整合优化,不予调区。
第六章 工业集中区升级
第十六条 升级条件:
(一)符合“一县一区”要求;
(二)区内“四上”企业15户以上;
(三)土地投资强度2000万元/公顷以上;
(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率高于所在县(市、区)增长率;
(五)区内道路、通讯、水电气供应等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
(六)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七)近2年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结果合格。
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当年年度综合考评位居前列的,予以优先升级。
第七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所在地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以下简称当地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二)审核。省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开发区性质及设立、扩区、调区或升级条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事项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形成意见。
(三)批复。省商务主管部门、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依据开发区类别和各自职能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八条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由当地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关于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的申请;
(二)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的可行性报告和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三)当地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标注开发区四至范围坐标的图件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以及完成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当地政府扶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等材料;
(五)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相关证明材料;
(六)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条件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开发区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一县一区、一区多园”要求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发展相对滞后的开发区,被整合的开发区退出开发区管理序列。
第二十条 每年对开发区开展一次考评,对连续3年考评位列后5位的综合加工类经济开发区和连续4年考评位列最后1位的文化旅游类经济开发区,由省商务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其省级开发区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