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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1-00597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22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1-00597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22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2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要求,现就我省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健全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为目标,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促进失业保险基金长期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统一。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实现参保范围、参保对象和缴费政策、基金支出项目、待遇标准确定办法的全省统一。

  (二)责任明确。建立各级政府对失业保险的工作责任分担机制,省政府承担失业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待遇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政府承担基金征缴、管理和待遇发放的工作责任。

  (三)负担均衡。通过实施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管理,着力解决各地区基金支撑能力不均衡的主要矛盾,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互济性和可持续性。

  (四)循序渐进。平稳有序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进程,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各项政策标准。统一全省各类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规范失业保险费补缴、缓缴及滞纳金征收办法。统一待遇标准确定办法。建立失业保险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标准调整机制。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政策由省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全省统一集中管理,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实行“收支两条线”。

  1.基金统收。按照“分级征收、统一归集”的方式,各级税务部门通过同级财政专户将各项基金收入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归集项目包括: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资金。

  2.基金统支。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统一拨付,包括: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由省社保局进行统一核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省社保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省社保局根据各地用款申请将资金拨付至各地社保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各地社保局按时足额发放至待遇领取人。

  各地失业保险历年结余基金在实施省级统筹前应当进行清算,按规定上收到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取消省级调剂金,各地的储备金、调剂金不再保留。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

  (三)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逐步健全和完善基金预算管理机制。

  1.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全省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基金预算草案由省社保局会同省税务局共同编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报省政府审批。

  2.科学确定预算指标。引入精算理念和精算技术,应用大数据对比分析确定预算指标,全面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上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成效(征缴率和缴费率)等因素,定量分析,定性调整,促进基金预算各项指标精准化。

  3.严格约束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考核和督导督查,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

  (四)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建立各级政府职、权、责约束机制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明确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后各级政府的工作责任,有效均衡基金负担,加强基金风险预测和调控,确保全省基金规模合理,运行安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

  (五)升级经办信息系统。对已建成的失业保险省级集中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升级和功能优化,全面保障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运行。信息系统支持全省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监管及经办业务监管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智能监控系统,对业务经办实行全过程、多维度的实时监控。全面实现失业保险网上办事和查询,推进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保卡全面应用。(责任单位:省社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六)完善经办管理系统。创新经办管理模式,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加强数据分析,对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精准识别定位,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通过税务、就业、社保统一平台开展参保登记、扩面征缴、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失业登记、待遇领取等业务经办服务项目,为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失业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实现统一业务规程、统一经办流程、统一服务标准,推进全省经办服务一体化。(责任单位:省社保局、省税务局)

  (七)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运行监控考核机制。完善监控指标体系,将各地征缴指标完成情况、基金上解情况、参保计划完成情况等纳入监控范围。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依据考核结果实施精准监督。(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

  (八)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运行风险防控体系。失业保险政策制定要同步进行基金管理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加强失业保险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制定风险防控规则,实现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衡。对信息系统权限实施技术监控,加强风险节点控制,强化基金监督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基金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

  四、实施步骤

  (一)政策制定阶段(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制定出台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及系列配套政策文件。

  (二)运行准备阶段(2021年1月至12月)。做好政策梳理、预算编制、基金归集、业务流程规范、信息系统调试、业务人员培训等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启动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正式实施(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

  2021年继续执行现行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是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主动作为,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政策措施落地。

  (二)密切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是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社保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形成部门联动,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三)加强指导,确保取得成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要加大对全省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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