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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1-00457
分  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2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1-00457 分  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2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22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进一步激发全省汽车消费潜能,稳定汽车产业发展,振兴地方经济,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展汽车促销活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优化核批流程,提高办理时效,积极引导留学回国人员购买省内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乘用车。(长春海关负责)

  三、组织开展10场(次)自主品牌“汽车下乡”活动,搭建农村汽车消费平台,激发农村汽车消费潜力,扩大县乡消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改革,纵深推进长春、吉林“共享模式”公务用车改革试点,由市直向区县延伸;全省推广“共享模式”公务用车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管局和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对汽车生产企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和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1年6月30日前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省税务局负责)

  七、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符合条件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省税务局负责)

  八、积极推动省级党政机关、长春市党政机关在本单位现有停车场内建设充电设施,其他市(州)参照实施。在大型商圈、酒店、医院、机场、火车站设置新能源汽车停车位。(省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和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制定新能源充换电站、加氢设施建设支持政策。优先保障新能源充换电站建设用地。完善和落实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给予0.1元/度的电价补贴,2025年前暂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和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新建一体式油气电氢综合能源站,或现有油气站扩建加氢站,逐步提升加氢站国产化关键设备使用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和相关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开展联合技术攻关,聚焦汽车的整车控制、新能源、智能网联、动力总成和底盘控制等5大技术领域,实施汽车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采取“揭榜挂帅”方式鼓励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创新性金融产品,提供专业化、个性化金融服务,制定有针对性的信贷政策和业务流程。加大汽车领域信贷投放力度,丰富汽车产业链相关保险产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进行实车核查,查验货车轮胎胎面上标称的规格型号,核查结果与《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中对应信息一致的,核查结果为符合,不需对照出厂合格证或车辆登记证书的轮胎型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四、对汽车生产企业需要检验检测的零部件及计量器具、特种设备等,及时安排进行检验检测,并尽可能提供在线检测或赴现场服务。对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认证的进口产品,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容缺办理。(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十五、对汽车生产企业出口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提供快速便捷的通行条件,确保运输顺畅;为整车、零配件和其他产品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省公安厅负责)

  十六、鼓励和支持4S店采取“四个减免”(免填表、免复印、免提交、免拓印)和“一证办”“一窗办”等措施,办理国产小型机动车登记上牌业务;通过“一站办”“异地办”等措施办理二手车出口登记。(省公安厅负责)

  十七、为来(返)长春工作的汽车领域外籍专家提供优质的办公、住宿、医疗、子女教育等生产、生活保障和各项服务。(长春市政府负责)

  十八、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与商贸企业合作,开展汽车销售活动,促进有效互动。支持搭建汽车展、购车节及抖音、“网红”等线上营销、场景体验展示等多种形式促销平台,创新汽车消费模式。(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在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广告位、公交场站、5A级景区等场所投放广告。(相关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与长白山等景区深化合作,释放品牌叠加效应。鼓励景区服务车辆优先选择自主品牌。鼓励将自主品牌推广与旅游服务相结合,在适宜地区开展自驾游汽车租赁服务,增加品牌体验群体,吸引潜在消费者。(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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