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充分发挥省和市县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全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吉林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省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省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省性、跨区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省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市县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行政区域内地质调查,市县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受中央政府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省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省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受中央政府委托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受中央政府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省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省级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省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省级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法律授权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中央政府委托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市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市县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市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市县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法律授权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省级、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省级落实的任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县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省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省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省土地征收转用管理,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省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县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国家或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跨行政区域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国家有关改革方案执行。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重点区域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国境、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市县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全省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全省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市级地方法规和市县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市县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协同推进改革。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确保与生态文明建设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改革。
(四)加强监督考核。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市县切实履行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确保全省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强化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