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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0-01440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地方)“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20〕98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0-01440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地方)“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20〕98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吉林省(地方)“十四五”期间
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吉政函〔2020〕9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已经国家林草局审核同意,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和管理。
  一、充分认识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意义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储备战略。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对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实行限额采伐对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建设生态吉林、美丽吉林的重大意义,不断强化森林培育、利用和保护管理,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二、严格规范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地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突破。认真落实采伐调查设计、采伐许可证核发、天然林保护修复等相关制度规定,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落实到位。为解决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的采伐所需,“十四五”期间专门编制了省级不可预见性限额,各地要严格落实不可预见性专项限额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要求,确保其全部专项用于规定的特殊情况采伐。省级不可预见性限额内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按照“十四五”编限程序和要求,由省林草局报省政府批准增加限额后下达执行。
  三、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要切实落实各地政府主体责任,将限额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林(草)长制和目标责任制考评体系,严格按照林(草)长制有关要求,明确各级林(草)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责任。要落实县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科学制定考核办法、细化分解考核指标、严格开展考核评估、层层落实保护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规范有序管理采伐限额。
  四、统筹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各地要按照森林法有关要求,依法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森林经营方案规划任务。建立健全以森林经营长远规划、中期规划、年度计划为重点的森林经营方案制度体系,结合中西部农防林修复完善等重大生态修复任务,统筹开展森林经营活动,不断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五、加强采伐限额执行监管
  各地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政务公开等有关要求,主动做好采伐限额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公示公开和监管工作。因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森林采伐进行约束或调控的,要依法保护集体(个人)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有利于提高森林数量和质量的森林经营活动。省林草局要进一步细化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措施,对各地执行情况定期检查督导,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对森林资源非正常消耗量较大的单位,省林草局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约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扣减其采伐限额,确保森林资源消耗量不增加。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扎实推进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严厉打击滥伐盗伐、毁林开垦、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森林资源数量质量不断提升、生态功能稳步增强。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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