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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0-01265
分  类: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20〕1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0-01265 分  类: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20〕1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政发〔2020〕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0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吉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落实省委有关要求,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抓住推进东北振兴发展的历史机遇,深入实施“三个五”发展战略,持续推动中东西“三大板块”协调发展,着力构建“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正确依法履行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主动承担“新担当、新突破、新作为”重大使命,奋力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吉林。

  三、省政府工作遵循以下准则:

  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办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更好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率先突破,实现发展规模、速度、质量、结构、效益、安全相统一。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持续解放思想,坚定不移推进改革、扩大开放,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打造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和东北亚地区合作中心枢纽,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科学立法、严明执法、模范守法,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在法治政府建设上率先突破,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尊重规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论证、增强合力,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坚持全面从严治政。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政治生态建设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浚其源、涵其林,养正气、固根本。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建设廉洁政府。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四、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始终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格遵守党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六、完善党组领导机制。自觉接受省委领导,认真落实省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时时处处体现省委领导。健全相关制度,增强省政府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真正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体现“两个维护”。

  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九、全面增强本领。围绕振兴发展全局和政府工作,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政府干部队伍。

第三章 政府人员职责

  十、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

  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忠诚、干净、担当。

  十二、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十三、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程序经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党组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副省长按工作分工协助省长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五、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副省长开展工作。

  十六、省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长外出期间,可按照省长安排,由补位的副省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十七、省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各项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应加强审核把关、综合调研、督查落实、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省审计厅在省长和国家审计署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政府职能

  十八、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形成职责明确、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九、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十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构建具有吉林特色、时代特征的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新型管边控边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安全。

  二十二、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十三、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着力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蓝天、碧水、青山、黑土地、草原湿地,建设美丽吉林。

  二十四、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五、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规和规章,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程序开展工作,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依法办事、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十六、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省政府,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办,提出具体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防止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合法化。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存在分歧意见的立法事项,应当进行充分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须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完善。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部署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须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同意;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严格合法性审查,按规定及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按规定及时报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部署要求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省政府作出重大决策、签订重要协议,应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省政府各部门作出重大决策、签订重要协议,应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执法规则,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三十、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积极实践者,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第六章 科学民主决策

  三十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十二、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审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报告,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重要事务,由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党组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三十三、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审查评估论证,对事项涉及的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企业的,应事先征求企业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十四、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坚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协商,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三十五、及时跟踪掌握重要决策执行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需要进行相应修正。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按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形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利用政府网站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

  三十七、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及涉及安全等特殊原因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凡进驻政务大厅办理的事项都要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打造公开透明便捷的服务平台,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精简服务环节、压缩服务时限。

  三十八、将政务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和会议管理中。拟制公文须明确全文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和方式,拟不公开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建立健全公众代表、专家、企业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向社会公开。省政府及各部门发布的重大政策,应通过省政府网站及部门网站做好预公开,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应及时公开。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企业、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企业和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四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各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牵头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解读政策时,应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新旧政策差异、惠企利民举措等方面,做到清晰易懂、形式丰富,使政策内涵透明。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事关企业发展等重要政策,要善于运用媒体,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做好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传递政策意图。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做好互动回应工作,简单咨询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应。

  四十一、注重对政务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牵头部门是政务舆情的回应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加强新闻发布工作。

  四十二、发布涉及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社会关切、企业关注和敏感问题等信息,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八章 监督制度

  四十三、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部署要求,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请示汇报。定期向省委报告党的建设、经济形势、重大专项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等情况。

  四十四、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代表、专家学者代表和各市(州)对省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专项监督。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机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四十七、重视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八、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通过常态化接访、长期包保地区信访等机制,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 工作落实

  四十九、建立健全常态化抓落实制度。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研究决策、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确定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量化成效标准。

  五十、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省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确保工作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省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领导抓好工作推动落实。

  五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落实“总施工图”机制和“清单化、图表化、手册化、模板化、机制化”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对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和省政府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对国家和省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认真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

  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十二、省政府办公厅加强督促检查,坚持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事件调查相结合,健全督查报告、情况通报、问题整改、经验推广、复查核验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工作落实落地,根据督查结论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追责等建议。对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省政府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督促检查活动,须经省政府领导审批后实施。重大督查事项实施联合督查。

  五十三、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推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方式方法,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激励担当作为机制和闭合管理机制,明确全程责任主体,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章 会议制度

  五十四、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五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总结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重点企业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确定。

  五十六、省政府党组会议由省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传达学习贯彻中央及省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审议以省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相关协议;讨论和决定向国家或省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部署省政府重点工作;研究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财政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省政府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讨论应当由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政府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1次,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月第3个星期四,遇到特殊情况需要顺延的,由省政府党组书记审定后,确定具体召开时间。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审核后提出建议,由党组书记确定。

  省政府党组会议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情况须及时向省委书面报告。省政府党组会议纪要一般由省政府秘书长或核报省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五十七、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议题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传达和贯彻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部署省政府重点工作,研究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讨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分析全省经济社会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决定各部门、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省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2次,时间原则上定为每月第1个和第3个星期四,遇有特殊情况需要顺延的,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确定具体开会时间;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参事,省行政学院相关领导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提出,或由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常务会议方案一经省长审定不再临时增加议题。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一般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省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审核把关。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十八、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可以受省政府领导委托,召集和主持省政府专题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决定拟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研究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推进省政府重点工作或涉及省政府多部门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省政府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省政府专题会议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或委托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签发。

  五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应立足全省改革发展大局,非法定要求、不涉及全局工作、没有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程序履行不完整的事项不安排上会讨论。一般具体事项和专项工作由分管或牵头领导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必要时可请省长出席。

  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在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省政府分管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六十、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参加省政府会议。省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需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他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需会前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省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六十一、加强会议管理,大力精简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省政府召开的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列出计划,经省政府秘书长核报省长审定。省政府组织召开的,冠名为吉林省XXX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冠名为全省XXX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原则上只允许省政府综合部门每年召开1次,未列入计划需临时召开的会议,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省长审定。省政府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会议,每年不得超过1次,不邀请市(州)政府负责人参加。没有座谈交流、集中讨论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全省性会议,可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一般不要求地方政府负责人到主会场参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六十二、各地区、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多头报文、越级行文。属部门职权事项,应直接向部门行文,不得报省政府。除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确属保密性质、不宜扩大知晓范围事项,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直接报文。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或下发公文,要认真做好实地考察和情况核实,重要事项须经本单位党组会、厅务会、办公会等形式集体讨论进行严格把关,形成会议纪要等可追溯的依据,并在请示文件中加以说明。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加强公文审核,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的体例、格式等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各部门报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沟通协商。如果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各部门提请省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在上报省政府前须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须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和舆情应对方案。按规定可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拟提请省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包括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同)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其中,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报省政府前要就发文事宜征求省委办公厅意见。

  六十三、各地区、各部门应保证公文质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主要领导负总责,办公机构综合把关。需要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给省政府预留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外,应附加紧急原因说明。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经省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和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后,按照省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转请省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紧急公文,可采取串并联方式,分送省政府领导审批,汇总批示意见办理。在呈报省政府领导审批的同时,可先行交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做好落实准备。省政府办公厅实行公文限时办理和催办、督办制度,需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一般事项14个工作日、加急事项7个工作日、特急事项5个工作日、特急重要事项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省政府领导应按规定及时签批文件,特急重要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批。

  六十四、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命令,上报国务院和省委的公文,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员任免等事项,由省长签署。以省政府名义印发文件,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签发;属于省政府分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签发;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且无重大修改意见的,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分管副秘书长核报省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报请省长签发。属省政府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六十五、进一步精简文件。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科学制定省政府及各部门年度发文计划并严格执行,减少临时性发文。未列入省政府发文计划的,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按照一事一报原则,由省政府办公厅严格把关。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属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由议事协调机构发文,不再由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要求的,一般不制定配套文件,不单独印发省政府文件的分工方案;需经省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省政府同意;除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省政府各部门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向各地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各地政府报文。

  各部门制定或代拟省政府文件应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或实施方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以及涉及范围较小、可直接进行工作部署的事项,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举措,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简报须经省政府办公厅核准,并通过省政府专网传输。

第十二章 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六十六、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省长审批。

  六十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设置的;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设置的;国务院或国家部委已经设置并在我省也有相应工作或需要对口联系的;事项重大、涉及全局工作并需要跨系统、跨层级进行协调的;省政府领导重点关注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设置机构的。对于国务院或国家部委已经设置机构,要求我省成立相应机构的,应严格比照国家机构设置情况,不得擅自升级、提高规格。

  六十八、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的,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分工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调整申请。省政府办公厅根据调整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集中调整或单独调整。集中调整时,省政府办公厅只就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调整情况发文,机构成员调整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发文,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除中央明确要求由省长担任的外,原则上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自行发文调整,同时将调整情况报省政府分管领导阅知,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六十九、按照务实高效、各尽其责的原则,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定期对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撤销或合并的主要原则是: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撤销的;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撤销的;国务院已经撤销,在我省有对应设置的;属于单项工作、单个部门负责的;阶段性工作或某一事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职能雷同的。

  七十、对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年底前,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督导,推进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三章 纪律约束

  七十一、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七十二、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造谣,不信教,不搞封建迷信。不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活动。坚定执行“五个必须”、严防“七个有之”,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空喊口号、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

  七十三、严明组织纪律。对组织忠诚老实,坚决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检查。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禁止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得擅自脱离组织。

  七十四、严明廉洁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带头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和特殊待遇。注重家教家风,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七十五、严明群众纪律。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尊重群众意愿,不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侵犯群众知情权。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不准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不准优亲厚友、有失公平。

  七十六、严明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用制度约束不作为,用培训解决不会为,用纪律惩治乱作为。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工作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接到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省政府向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或事项,应先行报告省政府,并按照省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省政府未形成决定的,或者尚有争议的内容,必须请示省政府领导,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汇报或通报。市(州)、县(市、区)政府研究事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作出政府机关搬迁、政府机构职能调整等重大决定前,应按规定逐级请示报告。

  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省长出差(参加中央或全国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离开本省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分别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告。副省长、秘书长出差、出访,离开本省休假、学习,应事先向省长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须提前3天经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七十七、严明生活纪律。坚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抵制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反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不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十四章 作风建设

  七十八、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及其新变种、新表现,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三严三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九、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全面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开展“四史”学习教育,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永葆初心、永担使命。持续开展党性教育活动,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中央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学习省委部署要求,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政府工作人员培训体系,确保学有所上、知有所新、才有所长。

  八十、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体察民情,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省政府领导一般每周一至周三可安排到基层调研。确保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1个月以上,每年每人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

  八十一、精简规范各类公务活动,省政府领导所有公务活动均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控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八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创新举措、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八十三、省政府领导同志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由本人负责送审,报省委、省政府批准。除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约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刊发署名文章,由组稿单位按程序报审并把关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附则

  八十四、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规则。

  八十五、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八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6日省政府印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吉政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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