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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0-01112
分  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0-01112 分  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2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20〕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报批前,项目单位应落实资金来源,并提供证明资金来源落实的有效文件。

  第五条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应附具以下材料: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

  (二)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材料。

  第六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信能力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委托评估费用由委托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解决,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八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直接核减后予以核定,也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1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2年。

  第十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投资规模5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部分内容;

  (三)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投资规模20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的项目、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单纯设备购置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四)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下项目可不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的其他情形,从其规定;

  (六)交通、水利、机场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调整前款简化程序范围及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建立项目库等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财政部门要根据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政府投资计划,结合当年财力规模、政府债务等情况,统筹研究编制本级政府投资年度预算,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投资计划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审批,行业管理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单独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审批职能调整的,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落实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按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关于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方式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依据部门职责,行业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应当在每月6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等单位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分别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市(州)、县(市)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吉政发〔2013〕2号)同时废止,本省其他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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