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20〕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要求,现就我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着眼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目标,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促进基金长期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均衡负担。通过实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着力解决部分地区基金不足发放的主要矛盾,适度均衡各地基金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增强省级统筹制度的互济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公平统一。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形成参保缴费、待遇计发和待遇调整等政策全省统一,确保缴费和待遇相对应,各地基金收支责任和统筹权益相一致。
(三)责任明晰。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政府承担扩面征缴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责任。建立各级政府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责任分担机制。
(四)循序渐进。平稳有序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改革进程,逐步实现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管理的统一,陆续出台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全国统筹奠定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全面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现参保对象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待遇项目、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基本政策全省统一,确保省级统筹制度的公平性、规范性。规范全省各类企业及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规范养老保险费补缴、缓缴及滞纳金征收办法。统一全省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基本养老金计发参数,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由省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出台。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实行“收支两条线”。
1.基金统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基金收入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归集项目包括:各级征收机构征收的养老保险费,中央及省内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调剂下拨资金、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资金。
2.基金统支。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实行省级统一核定、统一拨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省社保局进行统一核定,向省财政厅提出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省社保局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各地社保局通过社会化发放系统,按时足额发放至待遇领取人。
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结余基金在实施省级统筹前应当进行清算,对基金以及所涉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审计,并予以清理,按规定期限全部上收到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由省制定。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加强基金预算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原则,为基金统收统支的落实提供保障。逐步健全和完善基金预算管理机制,强化基金预算收支管理。
1.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全省统一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金预算草案由省社保局编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报省政府审批。
2.科学确定预算指标。引入精算理念和精算技术,应用大数据对比分析,建立健全基金预算编制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全面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征缴率、缴费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就业状况、扩面征缴成效等因素,定量分析,定性调整,促进基金预算各项指标精确化。
3.严格约束预算执行。基金征收和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考核和督导督查,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基金预算草案编制规程由省制定。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
(四)完善责任分担机制。健全完善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相适应的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全省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结余基金与各级政府共同分担弥补,统筹结余基金分担比例暂定为80%,各级政府分担比例暂定为20%,以后年度视基金和财力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政府分担资金可通过养老保险费超收、政府投入、适当提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集中比例、盘活变现政府存量资产等方式筹集解决。制度调整充分考虑市(州)、县(市)既得利益格局,对市(州)、县(市)因存量或增量基金结余净上解后出现的缺口,原则上在当地上解结余基金限额内给予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由省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提升经办信息系统。对已建成的养老保险省级集中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升级和功能优化,全面支撑保障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运行。信息系统要支持全省养老保险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监管及经办业务监管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社保、税务等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进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社会保险智能监控系统,支撑预算制定、预算执行情况全过程、多维度的实时智能监控。升级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和查询,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保卡全面应用。全省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由省制定。(责任单位:省社保局)
(六)健全经办管理体系。以社会保险公共信用管理为主线,创新经办管理模式。实行事前告知承诺制、事中信用评级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失信联合惩戒。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加强数据分析,对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精准识别定位,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完善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统一平台开展参保登记、扩面征缴、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业务经办与服务。提高线上线下大厅一体化公共服务能力,做到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统一业务规程、统一经办流程、统一服务标准,实现全省经办服务一体化。全省统一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全省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由省制定。(责任单位:省社保局)
(七)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运行监控考核机制。建立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将各地征缴预算完成情况、基金上解完成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到账情况、参保计划完成情况、征缴率、缴费率纳入考核范围。建立健全监控指标体系,将各地新增退休人数、参保人员年龄性别结构、抚养比、养老金水平等情况纳入监控范围。完善单项业务指标和综合业务指标考核评分办法,实现对各地运行情况的量化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全省社保系统内部考核与政府绩效考核相结合,依据考核结果,对落后的单位实施精准督导,对先进单位给予激励支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考核办法由省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
(八)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运行风险防控体系。养老保险政策制定要同步进行基金管理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建设经办风险防控组织体系,制定风险防控规则,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衡,风险防控涵盖社会保险经办全流程。严格信息系统权限技术控制,加强风险节点控制。建立健全基金监督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基金违规违法行为。通过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平稳运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
四、实施步骤
(一)政策制定阶段(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底)。制定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
(二)启动实施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启动运行,政策管理、基金预算编制、预算计划下达、考核监督按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管理模式运行,完成信息系统升级和智能监控系统建设。
(三)正式实施阶段(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对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过渡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主动作为,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社保、税务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确保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改革稳步实施。
(三)加强指导,确保省级统筹运行取得成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要加大对全省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