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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9-05706
分  类: 国防;国防动员;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23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9〕1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9-05706 分  类: 国防;国防动员;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23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9〕1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0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

吉政发〔2019〕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征兵是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基础工程、战略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为积极适应征兵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动征兵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合力

  (一)强化征兵工作组织领导。调整省、市、县三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和兵役机关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要紧紧围绕任务要求,强化职能作用,坚持目标牵引和问题导向,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征兵工作,定期召开工作形势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全力推动征兵工作高效落实。

  (二)加强征兵办公室建设。贯彻落实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加强各级征兵办公室建设的要求,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征兵办公室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军地合署办公,工作人员从宣传、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和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抽调,学习掌握政策法规,加强跟踪检查指导,按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完善大学生征兵机构。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征兵办、省教育厅《大学生预备连建设实施方案》(吉征联〔2019〕9号),建立健全大学生征兵工作站,按标准抓好大学生预备连建设。要落实征兵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县级兵役机关要与辖区内高校做好工作对接,加强对高校征兵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全省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征兵主体作用,将征兵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征兵任务、大学生征集比例不达标、退兵超出规定比例的,取消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二、深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五)落实征兵宣传责任。各级宣传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宣传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坚持正确导向做好征兵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军区动员局、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教育厅《吉林省征兵宣传工作实施办法》(吉政军〔2019〕148号),会同征兵办公室制定征兵宣传计划、教育大纲,明确宣传主题、宣传内容、宣传方式,积极推动官方媒体和社会媒体履行征兵宣传的责任和义务,抓好各项宣传任务落实。

  (六)增强宣传教育实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采取跟踪报道、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在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义务刊发兵役法规政策宣传内容,协调引导各大影院在放映前播放征兵公益宣传片。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通信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群发征兵宣传短信;创新开设“抖音”公众号,及时发布征兵宣传广告等信息。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继承和发扬挂光荣军属牌、走访慰问军烈属和上门送喜报等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营造“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

  (七)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部门要把兵役法规知识纳入大、中学校教学内容,结合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计划统筹安排。

  三、完善优惠措施,强化政策落实

  (八)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每年按照不低于入伍地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为:被授予八一勋章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0%增发;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按15%增发,荣立二等功的按10%增发,荣立三等功的按5%增发,获得多个立功奖项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奖项增发。各地要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给予倾斜。

  (九)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入伍地政府给予经济补助。义务兵按照服役年限每年4500元标准计发,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经济补助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各地要将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给予倾斜。省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

  (十)建立大学生退役士兵奖励金制度。自2019年起,凡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大学生(含义务兵、直招士官),由入伍地县级政府按照大学毕业生每人1.8万元、大学在校生和新生每人1.6万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所需资金由入伍地县级政府财政负担。在长春、吉林两市开发区、新区高校就读的大学生,由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优待金由开发区、新区财政负担。在长春、吉林两市高校就读,户籍在省内其他地区的大学毕业生可从原籍应征入伍,相关优待政策执行高校所在地标准,由入伍地县级政府财政负担,同一地区的大学毕业生优待政策保持一致。

  (十一)规范各类补助发放办法。从2019年开始,县征兵办公室在办理新兵入伍手续时,要统一为其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同入伍新兵名单一并提供给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采取社会化的办法发放相关补助金。义务兵服役期间,按年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全部发放完毕。因法定事由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对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实行特别优待,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因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而增发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大学生士兵一次性奖励金,在执行秋、冬两季退役政策期间,原则上在每年冬季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6个月内发放完毕。

  (十二)落实普通高校学生入伍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国家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学生以及退役1年以上考入普通高校的退役士兵实行教育资助。其中,在规定的年限内,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和学费资助的资助额度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万元。全省各高校要落实内部管理责任,做好政策咨询、学籍管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和资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十三)完善退役士兵复学和升学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专升本、考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由各高校制定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调整专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适当放宽转专业限制。凡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且符合条件的退役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报考普通高校“专升本”教育考试,录取比例不低于50%。其中,服役期间荣获1次优秀士兵奖励的,可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退役高职(高专)毕业生报考成人本科院校的,可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可免初试。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参加省属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试点考试,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四)加大就业扶持力度。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凡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大学生士兵(含义务兵和直招士官)参加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要安排不限专业条件职位的5%-10%比例名额专门用于招录。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安排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20%的比例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享受笔试初始成绩(百分制)加5分政策。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全省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安排不低于录(聘)用计划5%的名额,用于招收同等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在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其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立功受奖等次高或等次相同次数多)者优先录(聘)用。

  (十五)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每户每年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次抵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吸纳退役军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具有成熟创业项目的退役士兵,可优先进驻共青团组织的青年创业园,享受创业园优惠政策扶持。

  四、坚持依法征兵,规范运行秩序

  (十六)落实兵役登记制度。县级兵役机关要指导本辖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大中院校依托全国征兵网对辖区内年满18周岁的男性适龄青年进行全面的兵役登记,对没有办理兵役登记的要及时补登,对已经登记过的要核查其服兵役能力。

  (十七)依法查处拒服兵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现役军人将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入伍地的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高校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学,按规定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并由户籍地的县级兵役机关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通报。入伍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的,由入伍地的县级兵役机关函告户籍地的县级兵役机关,切实形成震慑效应。

  (十八)持续推进征兵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征兵纪律,细化完善制度措施,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把廉洁征兵贯穿征兵工作全过程,确保廉洁征兵监督执纪“全覆盖”。要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对退回新兵逐一进行核查,凡属责任退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要及时接受处理群众咨询举报和来信来访,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征兵工作依法运行。

  本意见提出的政策和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度以前征兵入伍的,仍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6〕25号)执行。

  各地要依据本意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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