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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9-03727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2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9〕32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9-03727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2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9〕32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省在市场监管领域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2019年底,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2020年底,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力争3年内使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

  调整规范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存档等各项抽查检查工作程序,丰富数据统计、分析功能,使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平台)进一步完善,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各级各部门相关监管信息要通过综合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满足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需求。机构改革后,单位名称和职能发生变化的,要将改革前后变化情况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省市场监管厅在综合监管平台中统一进行调整。

  (二)健全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要包括本部门全部行政执法事项,明确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向社会公布。省市场监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吉林省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各级政府要统筹建立本辖区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三)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各部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综合监管平台分别建立与抽查事项清单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原则上一个检查事项要对应一个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应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可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也可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各地区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本地区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四)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

  各级相关部门要修订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细则,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要制定抽查工作指引,对抽查事项清单内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工作要求。省级部门制定的抽查细则和工作指引适用于全省的,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可以不再另行制定。抽查细则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统筹制定抽查计划。

  各级相关部门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内容,编制年度抽查计划,每年年初通过综合监管平台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要严格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检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通过综合监管平台报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调整。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定本级政府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科学确定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参与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联合完成。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应于每年年初通过综合监管平台报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六)科学实施抽查检查。

  各级政府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结论;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实现全过程留痕。

  同一系统的上下级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一般检查,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重复进行。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应依法进行,对已经上级机关或有关执法单位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作为联合检查的依据,不得再次进行抽样检查。联合检查组成部门要依据本部门执法检查项目和检查结果,于检查活动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吉林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检查登记表》并按照“一次一档”的原则归档保存。

  (七)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自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要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对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八)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市场监管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参加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省市场监管厅负责组织协调中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全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配套制度,做好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工作,调度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税务、统计、粮食和物资储备、金融监管、畜牧、药品监管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地要参照省政府做法,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有效监管。各地、各部门要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保障。

  (二)厘清责任边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1.追责情形。各有关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2.免责情形。各有关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强化检查考核。

  将各地、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由省市场监管厅进行定期考评。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任务台账,上级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可通过实地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四)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能力和水平。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2019年全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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