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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9-00794
分  类: 卫生、体育;卫生;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2月18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9〕1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2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9-00794 分  类: 卫生、体育;卫生;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2月18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9〕1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2月2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9〕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实施健康吉林战略、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增强综合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有效性,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监管短板、系统防范风险。

  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

  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明确医疗卫生监管责任。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实行统一监管。

  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专业化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提升执法效能。

  二、监管主体和责任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公立医院要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二)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按照属地原则,各级政府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地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省级监管部门重点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综合监管工作和跨地区案件查处;市(州)监管部门重点加强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事项监管能力建设;县(市、区)监管部门重点强化行为性和教育性事项监管。

  (三)落实协调机制责任。整合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不增编制、不设实体,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长春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军区保障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等为成员单位的吉林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

  (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等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五)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级相关部门承担本行业与医疗卫生有关业务的综合监管职责。按照全流程监管要求,制定综合监管权责清单,压实综合监管责任。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审核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监管。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民政、司法行政、教育、海关、中医药管理、军队卫生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综合监管工作。

  (六)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各环节自律,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应承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严守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考核,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七)行业组织自律。发挥学(协)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法律授权、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学(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

  (八)社会力量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发挥各类媒体的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

  三、监管内容和范围

  (一)加强卫生健康行政秩序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机构职能和内设机构职责,依据现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与之相应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工作。要厘清内设机构事权,防止出现职责盲区和管理服务失范。加强对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核、人员公开招聘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审批、校验、等级评审、重点专科设置、项目资金和大型设备购置等重要岗位的监管;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综合治理、重大安全事件处置等重点事项的监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二)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审批监管。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具有相关职能的部门要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实现行政审批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无缝对接。加强对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管,放权之前要全面培训,提高下级监管能力。放权之后要监管,不能放任自流、一放了之、只放不管。全面落实“只跑一次”,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建立和完善现场审批制度、审批前和审批后公示制度、审批后监管移交制度。建立标准化医疗机构审批流程,落实国家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发挥卫生技术评估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军区保障局分别负责,省市场监管厅、省医保局参与)

  (三)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通过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18项核心制度。加强对母婴保健、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消毒供应、医保基金管理等重点部门监管;加强器官移植、限制类临床应用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重点专业监管;加强高压氧舱、重症监护、放射源、毒麻精药品等重要岗位监管;加强医院感染、医疗废弃物处置、抗菌药物使用等关键环节监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四)加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相关产品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实行网上公开交易,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销药品、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公立医疗机构不执行“两票制”和企业“过票洗钱”。健全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对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等药品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开展跟踪监控。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军区保障局分别负责)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军区保障局分别负责,省法院、省检察院参与)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长春海关、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军区保障局参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结余资金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军区保障局参与)

  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将医保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逐步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省医保局、吉林银保监局分别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参与)

  (六)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管,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加强预防接种和疫苗冷链管理。加强精神卫生监管,重点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省中医药局、省军区保障局分别负责)

  (七)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加大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力度,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省军区保障局分别负责)

  (八)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军区保障局分别负责,省法院、省检察院参与)

  (九)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信息公开、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省体育局、省医保局、吉林银保监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分别负责)

  四、监管机制和措施

  (一)强化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级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确保执法规范有效、全程可倒查追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二)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对涉及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案件,适时组织联合执法。坚持专业对口,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形成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联动,避免造成相互分割、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标准不一。(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吉林银保监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军区保障局参与)

  (三)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及时推送“双随机”监管信息。完善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市场主体或单位,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并实行动态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参与)

  (四)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按照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进入“黑名单”的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向社会公开,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军区保障局分别负责,省法院、省检察院参与)

  (五)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采取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健全医疗机构监管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审批、校验、评审等监管信息共享程序和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军区保障局参与)

  (六)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监测预警体系,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医疗卫生行业重大敏感点、风险点事项管控,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定期修订和备案管理制度,强化应急知识培训和预案演练。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军区保障局参与)

  (七)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以街道、社区网格为区域范围,变被动应对问题为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的管理模式。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中医药局参与)

  (八)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军区保障局参与)

  (九)强化常态化监管机制。针对机构场所、人员资质资格、健康相关产品等医疗卫生行业不同类型行政审批事项的特点,建立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为辅、事后评估评价为补充的监管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大实时动态监管力度,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卫生综合监督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组织承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军区保障局参与)

  (十)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平台,健全举报登记、受理、分办、调查、处理、反馈工作制度,加强跟踪督办。对不认真处理举报投诉的,严肃处理。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中医药局、省市场监管厅、省医保局参与)

  五、监管执纪和问责

  (一)建立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在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基础上,建立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制度,对各市(州)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综合监管相关政策、突出问题及处理、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落实等情况开展督察。省级每年至少对各市(州)督察一次,可下沉至部分县(市、区)。市(州)可参照建立相应的督察机制。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建立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夯实属地监管责任,政府分管负责人要严抓严管,聚焦不严不实不深不细作风,定期听取调度工作进展,研究部署重大事项,确保综合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区、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管机制,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失责失察,不作为、乱作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建立综合监管稽查制度。各级监管部门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法律规定对本部门执法行为开展稽查,逐步完善行政处罚集体合议、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档案管理、稽查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把稽查工作贯穿于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始终。稽查结果与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形成稽查、反馈、通报、整改、验收、考核的良性循环长效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及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建立完善约谈警示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对监管区域内本行业落实综合监管问题较多、监管不到位的监管责任人进行约谈警示,明确整改限期,被约谈对象要针对综合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整改结束后,约谈主体要采取“回头看”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及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六、监管保障和支撑

  (一)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查找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存在的问题,理顺监管体制,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健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责任,以更严的标准,更高的要求,过硬的作风,坚持立行立改,全面提升综合监管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吉林银保监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军区保障局参与)

  (二)提升综合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数字吉林”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远程动态监控、监管绩效评判、数据资源共享等功能,提高智能化监管水平,实现信息共享、监管统一。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等的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分别负责,省中医药局、省军区保障局参与)

  (三)加强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充实综合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和统一化。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分别负责,省中医药局、省军区保障局参与)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深入挖掘和培育综合监管工作先进人物和事迹,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充分调动群团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性,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各级监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信息发布机制,明确信息发布时机、方式、内容,积极引导社会舆论,防止敏感和负面信息叠加影响社会稳定。(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综合监管工作水平,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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