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进口
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9〕1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53号),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吉林扩大开放的决策部署,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坚持进出口并重、坚持统筹发展、坚持互利共赢,更好激发进口潜力、优化进口结构、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发挥进口贸易对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进口,促进我省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扩大进口,促进生产和消费升级
(一)增加与我省产业关联度高并有助于我省优势产业转型发展的技术装备进口。结合我省优势产业发展情况,充分利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支持政策,鼓励汽车及零部件、轨道客车、石油化工、粮食深加工等产业的先进技术和装备进口,鼓励探索“进口+制造”和“进口+研发”等模式,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组织省内企业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引进先进装备与技术。通过进口博览会,向世界展示吉林风采,推动吉林新一轮对外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能源局、省外办、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创新发展。继续巩固传统服务贸易领域的规模优势,积极引导旅行、运输等领域转型升级,扩大进口;依托大数据、移动互联、云计算等新技术积极推动服务贸易模式创新,促进研发设计、环境服务、农业科技、医疗康养、咨询服务等新兴服务进口。(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加我省亟需农产品、资源性产品进口和回运。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适量增加国家和我省紧缺农产品进口,积极争取自俄罗斯和蒙古等国家农产品回运政策。鼓励有利于提升我省农业生产力和竞争力的农资、农机等产品进口。创新农产品国检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家重要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积极探索我省短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和回运。(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关系民生的产品进口。适应我省消费升级和民族习惯需要,积极支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食品、水产品、日用消费品进口,支持医药、康复和养老护理等设备进口。积极落实国家降低部分商品进口税率措施,减少中间流通环节,清理不合理加价,加强海关进出口减免税业务指导。积极推动长春龙嘉机场、延吉机场、集安口岸、长白口岸、珲春口岸申请设立进境免税店。充分发挥我省对外文化交流优势,通过文化“请进来、走出去”,引进国外精品剧目,繁荣活跃吉林演出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消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立足东北亚面向全世界,继续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五)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家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的作用,重点加强与“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尤其是东北亚5国合作,适度增加符合我省消费升级需求和地方风俗习惯的特色优质产品进口,培育新的进口增长点,扩大贸易规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省农业农村厅、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充分利用好国家自由贸易区和自贸试验区有关政策。积极引导我省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已签订的多、双边自贸协定优惠安排,积极扩大进口,重点加强对韩进口。积极争取国家对外援助项目,促进对外贸易。结合我省开发开放实际,加大自贸试验区政策复制推广力度,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在我省先行先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融合发展,积极发挥多渠道促进作用
(七)发挥外资对扩大进口的推动作用。进一步优化省内投资环境,积极吸引外资,引导外资投向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节能环保领域,进一步发挥外资在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优化进口结构等方面的作用。通过召开银企座谈会、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加强对外资企业外汇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高效为外资企业办理各项直接投资业务。落实对口合作协议,积极承接加工贸易向我省转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省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推动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互动发展。深化与俄蒙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农林矿等领域合作,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利用省际合作机制,引入外省有实力投资主体参与园区建设,吸引园区主营业务上下游企业入园发展,回运产品,带动相关产品进口。(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创新进口贸易方式。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利用中国(长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扩大电子商务进出口规模。鼓励具备资质的支付机构积极参与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丰富支付供给主体及支付方式,畅通资金汇划渠道。深入开展边境地区跨境人民币政策和业务宣传,推动中俄双边本币结算,支持边贸企业使用本币办理跨境结算。积极争取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和药品进口口岸。支持我省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带动相关产品进口。鼓励边境贸易、边境旅游等产业发展。支持会展经济发展,为中国—东北亚博览会等展会参展商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ATA单证册专用通道服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省药品监管局、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不断改善贸易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
(十)积极培育进口促进平台。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发展,不断推进监管创新、服务创新。依托我省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珲春综合保税区、吉林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协调联动口岸,促进进口贸易发展。推进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跨境人民币创新试点业务发展,在货币兑换、外币投资、出口退税等方面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支持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发展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加强区内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服务。吸引融资租赁企业落户保税区,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租赁保理、厂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等新型产品,支持现代物流、高端制造业等产业发展。(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长春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进一步落实进口通关便利化政策。开展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优化通关监管作业流程,促进“长满欧”班列稳定运营,支持开通“长珲欧”国际班列。全面贯彻落实海关总署的部署,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落实将检验检疫作业全面融入全国通关一体化整体框架和流程,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五统一”。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长春海关、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降低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严格执行《纳税服务规范》的各项要求,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办税“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深入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抓手,编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推进首问责任制、“省内通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等措施,提高办税效率,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家规范进口非关税措施,全面清理口岸收费,降低进口企业成本。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向社会公示口岸收费的目录清单,使各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透明化。对标相近省市,进行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坚决取缔,高收费降下来,引导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合理定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春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改善营商环境。加强外贸诚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推进以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体系为核心的进口消费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进口消费质量安全投诉平台。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和完善国内市场秩序。整合外贸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依据《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7〕4号),建立“一处触发、处处响应”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农业农村厅、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我省当前扩大进出口规模仍是首要目标,扩大出口仍是首要任务。在此基础上,重点推动有利于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进口。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抓紧推进政策落实。省商务厅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加强对各地区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推动我省调整对外贸易结构、扩大对外贸易总量,促进全省对外贸易持续较快发展。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