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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9-00547
分  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29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9〕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2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9-00547 分  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29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9〕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2月12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特色小镇

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2019〕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吉林特色城镇化示范城镇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3〕25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

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有效提升吉林特色城镇化质量,持续深入推进示范城镇建设,大力培育特色产业小镇,着力破解城镇化发展瓶颈,制定以下政策。

  一、扩大示范城镇管理权限

  (一)赋予示范城镇镇区省级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享受相关政策。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模式,鼓励示范城镇创新管理体制。(省商务厅负责)

  (二)实行财政计划单列。有关市(州)、县(市、区)要调整完善涉及示范城镇的财政体制,下放收支管理权限,增强示范城镇的财政自主权。(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实施优惠的土地政策

  (三)赋予市(州)政府示范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权。示范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州)政府可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进行审批。(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大力支持在示范城镇开展试点项目,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的,优先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通过整理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所节约的土地,在满足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节余指标可在县域内用于示范城镇建设。拓展示范城镇建设用地空间。(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五)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对示范城镇和特色产业小镇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运用省级预留指标,适用“点供”政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六)加快示范城镇和特色产业小镇建设用地审批供应。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土地复垦整理,新增耕地经省自然资源厅复核确认后,可用于城镇建设项目的耕地“先补后占”;对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示范城镇和特色产业小镇,可通过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式,易地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七)加强土地市场建设。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提高对示范城镇存量土地的利用强度,拟开发建设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实行收购储备。经营性用地以及出让方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发挥市场在配置自然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八)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综合考虑城镇容纳空间等因素,根据示范城镇人均建设用地规模,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和工矿废弃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三、鼓励农民进城

  (九)保障政策并轨衔接就高不就低。进入示范城镇定居的农民,在户籍、社保、就业、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市民同等的政策待遇,其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不变,其享有的农村政策优于城镇的,可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农村政策。(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农民进城落户。在示范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省公安厅负责)

  (十一)支持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农村户籍、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二)支持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流动就业的,可自愿参加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医保局负责)

  (十三)享受与当地居民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待遇。示范城镇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就近或相对就近在示范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省教育厅负责)

  (十四)鼓励农民创业。在贷款发放、市场准入、信息咨询等方面对农民创业提供支持,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支持农民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农民就业。免费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为农民进城提供保障。鼓励相关市(州)、县(市、区)围绕农民市民化先行先试,开展综合配套改革。(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支持产业发展

  (十七)支持项目建设。对落户示范城镇和特色产业小镇属于国家和省鼓励优先发展的节约集约用地的产业项目、农林牧渔产业初加工项目,实行用地计划指标单列,优先保障供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地价优惠、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以及从现有专项资金优先补助等政策支持。(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鼓励示范城镇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示范城镇建设发展产业园区,开展以商招商。(省商务厅负责)

  (十九)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示范城镇要建立“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支持示范城镇企业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向示范城镇延伸服务网点,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典当机构等开展对中小企业、商户、个人的金融服务,拓展示范城镇融资渠道,扩大有效供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推进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相关项目建设规划,获得国家政策资金支持;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现有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农民合作社给予支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示范城镇和特色产业小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联营、联建举办企业。(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鼓励发展特色旅游项目。优先在冰雪、避暑旅游目的地、旅游精品带及其毗邻区域,支持旅游综合体、休闲农业融合体、旅游度假区、城镇旅游主题功能区、中央游憩区建设;完善城镇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兼顾居民与游客的诉求,适度拓展城镇运动休闲空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鼓励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加大养老服务保障的支持力度。落实国家有关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省民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鼓励发展医养结合机构。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提高养老医疗服务、供给能力,满足老年人就医服务需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完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政策,完善财政补贴扶持政策,多方位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六)支持创新投融资方式。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领域,广泛引入社会资本,通过PPP等市场化运作,推动示范城镇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支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示范城镇规划内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市(州)、县(市、区)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并优先争取国家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优先建设示范城镇域外基础设施。对与示范城镇连接的路网、宽带、电网改造、水利工程等省级配套基础设施新建或改建项目,省、市(州)相关部门要优先予以推动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支持开展集中式供热热源建设。加大对示范城镇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将集中供热设施纳入省级奖补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财税扶持

  (三十)加大财政补助支持。要考虑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加大对落户较多示范城镇财政资金补助力度,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城镇化。(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十一)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示范城镇缴纳的土地出让收益,除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绑定地块和重大项目锁定地块外,市(州)、县(市、区)要全额返还示范城镇政府,专项用于示范城镇开发建设。(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十二)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和我省二次分配的相关中央专项资金,对符合政策和支持范围的示范城镇和特色产业小镇建设项目,省级财政优先安排、重点支持。(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提高示范城镇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自主权。省级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中用于示范城镇建设部分,全部切块下达给示范城镇,由示范城镇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支持特色产业小镇主导产业培育及配套设施建设。省级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中用于特色产业小镇建设部分,对成长类特色产业小镇,重点支持产业升级,搞好宣传、推介;对培育类特色产业小镇,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发展,给予贷款贴息;对规划类特色产业小镇,重点予以相应规划补助。同时,对特色产业小镇亟需配套的基础设施给予适当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市(州)、县(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等资金支持范围应延伸到示范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维护税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向示范城镇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倾斜。(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鼓励改革创新

  (三十六)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相关试点。列入省级示范城镇的城镇,优先推荐上报国家相关改革试点;择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模式先进、成效突出、经验普适的示范城镇和特色产业小镇,争取相关支持;优先实施国家和省里先行先试的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允许先行先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优先支持示范城镇金融创新。加快构建基础金融、物权增信、信用信息及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三支柱一市场”农村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鼓励引导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示范城镇建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加大融资支持。积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因企制宜推进符合条件的城镇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发债、非公开转让股权等多种渠道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搭建政银对接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东北振兴金融合作机制,搭建示范城镇、特色产业小镇与金融机构合作对接平台,为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示范城镇和特色产业小镇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融资服务,支持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智慧化设施等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十)加强宣传和评估。推广典型经验,立足不同产业门类、不同地理区位、不同运行模式,总结提炼特色产业发展、产镇融合、机制政策创新、投融资模式等方面典型经验,以有效方式在全省范围推广,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开展总结评估,客观、科学的评估示范城镇建设成效。(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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