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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9-00164
分  类: 卫生、体育;卫生;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8〕57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9-00164 分  类: 卫生、体育;卫生;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8〕57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1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机构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

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5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充分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等有关政策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健康需求为导向,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建立完善符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优化岗位设置,加强聘用管理,拓展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着力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为建设人民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评价。深化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改革,建立以卫生同行评价、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立足扎根基层,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创造工作业绩。

  ——坚持正向激励。以医德医风、医疗服务能力、业务水平、工作质量和工作业绩为导向,在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才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改革上给予政策倾斜,充分调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的积极性。

  ——坚持优质资源下沉。促进人才流动,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引导优质资源下沉,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满足基层群众诊疗需求。

  (三)适用范围。

  1.职称评审适用范围:全省县(市)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岗位设置适用范围:全省县(市)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改革职称评审条件和评审办法

  (一)放宽评审条件。

  1.放宽学历要求,允许中专学历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申报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参评学历年限放宽2年。

  2.对申报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免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限制条件,论文、科研不再作为硬性要求,可作为参考条件。

  3.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和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将继续教育医学学分作为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

  (二)改进评审办法。

  1.基层医疗机构正高级职称评审全省统一组织实施,副高级职称评审由市(州)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县(市)可设立副高级职称评委会;在高级职称评委会内,单独设立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组和全科医学专业评审组。

  2.注重对临床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业绩的评价,制定科学实用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办法。正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副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由市(州)及符合设立评委会条件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制定。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继续执行国家统一考试政策。

  三、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

  (一)调整岗位设置。

  1.调整基层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将县(市)级公立医院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由1∶10∶50∶39调整为3∶16∶50∶31,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由10∶35∶55调整为14∶50∶36。

  2.乡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设置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岗位总量超过60个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1个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在乡镇、社区基层卫生机构中长期扎根基层一线且具有突出贡献的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乡镇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严格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直接特设岗位聘任相应职务。

  3.建立基层医疗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统筹使用制度。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所辖各乡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核定的岗位总量及实际聘用数额情况,经科学测算在不影响各基层医疗机构自身聘用情况下,在各乡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间统筹调剂使用高级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充分发挥高级岗位使用效能。在此基础上,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可按本地区乡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高级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量8%的增核比例作为机动岗位,在乡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范围内统筹使用,重点向贫困和艰苦边远乡镇倾斜。

  4.实施鼓励人才向基层流动的岗位设置倾斜政策。鼓励上级医疗机构高级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对基层医疗机构招聘、引进的中、高级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通过统筹使用岗位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由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在严格把关的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增设相应级别临时岗位超岗聘用,逐步过渡消化。

  (二)强化聘用管理。

  1.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和受聘人员相关的权利、义务。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一般为3至5年。基层医疗机构享受职称倾斜政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取得资格后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后,方可向非基层医疗机构流动。

  2.探索高级职称医生延退及聘用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聘任的高级职称的医生,达到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延退的,每年由基层医疗机构研究提出延退申请,经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办理延退及聘用手续,延退人员不占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延退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薪酬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个人协商确定。

  四、实行城市医生服务基层职称评聘政策

  (一)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服务基层1年的政策。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或对口帮扶的医疗机构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

  (二)制定城市医生服务基层鼓励政策。城市医院(含中直医院,下同)医生累计服务基层满1年后,鼓励和支持其继续到基层或对口帮扶的医疗机构服务。在职称评聘中,将服务基层情况作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同等条件下服务基层经历时间较长、业绩贡献突出及服务效果较好的人员优先评聘;对服务基层工作进行量化打分的,到县(市)级医疗机构(含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的可按1.5倍计算,到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医疗机构服务的可按2倍计算,到乡镇卫生院服务的可按2.5倍计算。具体量化评价办法由城市医院根据单位实际和工作需要自主确定。城市医生服务情况由基层医疗机构负责考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制度作为深化医疗卫生制度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推进措施,将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充分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二)加强督促检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力量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督促指导各地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平稳进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执行人事管理纪律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把握政策标准,加强职称评审、岗位设置核定、人员聘用备案等管理,严禁降低标准、泛化政策在规定比例之外违规设岗、超岗聘用;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在职称申报、工作业绩核定和岗位聘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程序,严守工作纪律,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规、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快组织实施。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周密组织,稳步推进,加强政策解读,抓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尽快落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要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全省和基层卫生人员评审标准制定工作,并在年度职称评审中组织实施;各县(市)要于2019年上半年,按照新的岗位结构比例,抓紧进行基层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岗位重新核定、岗位聘用方案制定、按岗聘用及待遇兑现等工作;城市医院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医院医生服务基层政策;各地政府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细化工作举措,更好地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健康、科学、持续发展。

  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现行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更新,对本意见相关内容适时进行调整修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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