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通用航空产业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空军航空大学、93175部队、93176部队:
《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快东北地区民航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民航发〔2017〕71号),加快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促进军民深度融合,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
一、优化农业航化、护林防火等飞行申报审批流程,遇有突发重大灾情、火情酌情减少申请和审批环节,并将飞行计划上报时间由任务实施前1日16时前调整为当日任务实施2小时前,规划专用航线,开通调机快捷通道,提高我省农林作业时效。(责任单位:93175部队、93176部队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各地政府配合)
二、划设抢险救援飞行专用空域和绿色通道,科学调配飞行矛盾,保障救援飞机及时赶赴救援现场,根据飞行需求可按临时空域申请和保障。(责任单位:93175部队、93176部队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各地政府配合)
三、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申报与批复,精细规划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空域,优先为跨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空域保障。已于任务实施前1日提交飞行申请的,可根据天气系统和实际情况临时调整飞行计划。(责任单位:93175部队、93176部队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各地政府配合)
四、在有条件的地区为空中游览等飞行活动划设临时使用空域和航线,确定审批流程,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责任单位:93175部队、93176部队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各地政府配合)
五、完善军地协调机制和军地信息共享机制,将通用机场规划建设、空域协调等列入军民融合重点议事事项,营造适应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与军事航空和谐发展的空域环境。推动军航领域的先进适用技术和人才通过“军转民”的方式引入通用航空领域。(责任单位:省军民融合办公室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六、建立公安、体育、市场监管、民航等部门与军方协同共管的协作机制,加强对人口密集区以及城市周边低慢小目标特别是无人机的管控,共同查处通航违规飞行,保障通航产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厅、省体育局、民航吉林监管局、93175部队、93176部队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七、加快通用机场建设,首批布局建设和龙、农安、吉林北大壶、蛟河、长春新区、丰满、汪清、辉南、龙井、舒兰、桦甸、长岭、九台、磐石、东丰、抚松、公主岭、梅河口等通用机场,条件成熟后推进实现县级城市通用航空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相关地方政府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八、支持运输机场开通通用航空业务,鼓励新建运输机场规划建设保障通用航空运营要求的基础设施,支持既有运输机场增设或完善跑道、航站楼、空管、航油供应等通用航空飞行服务保障设施。做好通用机场与各类交通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鼓励支线运输机场非繁忙时段开通通用航空功能,拓展通用航空业务。鼓励松原机场依托现有通航业务基础,开拓市场、扩大规模,先行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机场集团、相关地方政府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九、支持开发低空旅游线路,鼓励开发空中游览、航空体验、航空运动等航空旅游产品。积极开展通用航空旅游试点,鼓励重点旅游城市及符合条件的旅游区开辟低空旅游航线。将开展旅游通航产品优秀的通航企业纳入全省扶持壮大旅游企业范畴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十、打造通用航空产业重点园区,依托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谋划建设各具特色的通用航空产业园。制定和实施吉林市通用航空产业园、长春新区通用航空产业园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方案,争取长春市临空经济区列入国家级试点,全力打造集通用航空制造业、通用飞行应用、培训等关联配套的通用航空全价值产业链。(责任单位:相关地方政府负责,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十一、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导作用,设立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试点,促进植保无人机应用技术发展。在主要农作物产区和重大病虫害易发区、常发区开展重大病虫害飞防作业试点和突发虫害应急防治作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十二、整合现有各市(州)、县(市)航空运动组织,成立吉林省航空运动协会。鼓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航空体育赛事活动,促进其他相关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体育局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十三、谋划在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九个地级市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可供运输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研究配备专用的灾情侦察无人机,航拍实时影像,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推广应急救援通用航空应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相关地方政府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十四、推进医疗救护通用航空应用,构建航空医疗救援网络,优化医疗资源的总体配置和利用效率,加快建设开展航空医疗转运与救治的专业队伍。研究编制航空医疗转运与救治相关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地方政府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十五、支持创建通用航空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我省飞机制造、维修、专用设备、材料等产业优势,组建省通用航空制造业创新中心,搭建航空装备研发平台,确立资源共享机制,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开展工程化、产业化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十六、支持通用航空飞机推广应用,积极吸纳和对接国内外通用航空飞机制造优质资源,将固定翼轻型飞机、无人机等产品纳入到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通过首台(套)政策支持手段,推进通用航空飞机的推广和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十七、在普通高校开展3至5个通用航空新工科人才培养试点,强化产学研政军协同育人,在高职学校建设通用航空高水平专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十八、发挥全省高职通用航空专业教育的骨干示范作用,在职业学校设立无人机应用技术等5个左右初中起点通用航空特殊专业五年一贯制试点,年招生200人左右。推动吉林市职教园与通用航空产业园有机融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十九、开展地方院校与航空军工企业、军队院校联合办学试点。全面提高通用航空人才培养质量,开展通用航空专业现代学徒制试点。推进校企共建通用航空专业教师培训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支持通航产业领域重点人才落户,符合《吉林省公安机关放宽人才落户政策助力人才创新创业六条措施》中五类条件的通航产业领域人才,可不受购房、居住时长等条件限制,优先办理户口迁移、异地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业务。在户政大厅和有条件的派出所设立人才服务窗口,为人才办理户籍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已经出台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扶持办法的城市,鼓励将本地通用航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相关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相关地方政府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二十一、将通用航空产业领域紧缺型和创新创业型人才纳入我省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二、对纳入省政府批准的吉林省民航发展五年规划且市(州)、县(市)政府安排资本金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省财政按照市(州)、县(市)政府资本金投入的50%给予资本金支持,最高不超过通用机场建设批复总投资的1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三、将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纳入航线补贴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制造业项目,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四、充分发挥我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入,研究设立吉林省通用航空产业子基金,用于支持通用航空示范工程、重点通用机场项目建设、通用航空企业运营、短途运输航线补贴、通用航空制造业发展及通用航空人才培养等,并将新型通用航空制造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发攻关和拥有国内领先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航空设备生产列入重点支持范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五、通用航空企业提供的农林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业务免征增值税,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于通用航空企业购进资产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信贷准入标准,优化通用航空方面贷款审批流程,进一步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缓解航空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七、抓好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培育工程,优先将通用航空企业纳入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在融资服务和上市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八、推进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发行各类债券,扩大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金融产品发行规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九、充分发挥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通用航空发展,扩大融资规模,支持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三十、鼓励保险资金以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我省通用航空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保险机构为新兴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三十一、将通用航空产业项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空间性规划,保障通用机场、通用航空产业园等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三十二、加快推动项目前期工作,对纳入省政府批准的吉林省民航发展五年规划的新建通用机场等非复杂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直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三十三、将通用机场和通用机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规划建设用地,研究对入驻通航产业园的企业给予土地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三十四、创新快审快报机制,优化通用航空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调整到土地征转用和供地阶段进行审查,压缩审批时限。新建通航产业项目不涉及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三十五、加快通用航空产业项目用地审批,以“互联网+国土政务”为平台,服务和保障通用航空产业项目及时落地。对需占用耕地且本地补充耕地确有困难的,通过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给予协调解决。实施服务用地出让“预公告”制度,缩短供地时限。(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三十六、完善通用航空公共配套保障设施,建设通用机场和通用航空产业园的市(州)、县(市)规划建设通用机场及通用航空产业周边供电线路、供水和排水管道、通信网路等基础设施,为通用机场及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提供硬件支撑。(责任单位:相关地方政府负责,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三十七、支持公路交通接驳通用航空产业集聚区,统筹考虑公路与通用航空布局,加强通用航空发展区域与外部联系,方便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人员、物流接驳,新建普通公路项目尽量靠近通用机场或通用航空产业园区,并设置连接线联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地方政府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三十八、支持各级政府规划建设与通用机场和通用航空产业园连接的公路,以及设置交叉道口。(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地方政府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三十九、鼓励各地政府开通到通用机场或通用航空产业园的公路客运班线,支持城市公交线路向通用机场或通用航空产业园延伸。(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地方政府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四十、打造常态化品牌活动,依托空军航空开放日,与空军航空大学联合打造航空方面品牌活动。积极举办通用航空产业领域的大型会展、论坛、招商、洽谈等“请进来”活动,聚焦国内外媒体、企业,吸引战略投资者,推动通航产业发展。(责任单位:长春市政府、空军航空大学、省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别负责)
在吉林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指导下,中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市(州)、县(市)政府加快协调推进军民航空域使用、机场建设和通用航空相关产业发展。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作用,强化企业自律,有效加强对通用航空活动主体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