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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9-00035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53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8〕5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9-00035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53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8〕5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0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5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0号)要求,现就我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以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和可持续为方向,科学界定省与市县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严格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规范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顶层设计。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在中央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国家基础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省以下各级政府职责,加强省级统筹,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国家基础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省以下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遵从中央确定的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三)主要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改革精神和《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吉政发〔2017〕10号),结合《吉林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三五”规划》(吉政办发〔2017〕52号),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8项: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目前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事项,在分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落实和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基础标准。

  严格落实中央和我省制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国家基础标准和省标准。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或省标准的事项,市县要制定达标计划。法律法规或国家、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要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省标准落实到位,原则上不得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标准的地区标准。如确实需要,要在确保国家标准和省标准落实到位、各民生事项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标准的地区标准,并事先按程序报省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全部由市县自行负担。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具体明确和规范如下:

  1.义务教育类。

  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6∶4分担。

  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国家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规定课程教科书由省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由中央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5∶5分担。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试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2.学生资助类。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6∶4分担。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根据中央测算补助标准,确定我省执行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6∶4分担。公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中央制定平均资助标准,省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分类确定资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5∶5分担。

  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执行中央核定我省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7.5∶2.5分担。

  3.基本就业服务类。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省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省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4.基本养老保险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省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结合实际进行调整。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分档补贴,所需经费省与市县按6∶4分担。超出最高档次缴费部分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二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中央承担全部支出责任。超出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省与市县按6∶4分担。

  5.基本医疗保障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中央制定指导性补助标准,省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6∶4分担。

  医疗救助。省制定最低标准,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省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市县救助对象人数、户籍人口数、建档立卡对象人数、财力状况及相关工作绩效指标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6.基本卫生计生类。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6∶4分担。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6∶4分担。

  7.基本生活救助类。

  困难群众救助。省制定指导标准,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省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受灾人员救助。中央制定补助标准,省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救助标准。省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或灾害损失程度接近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市县,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其余灾害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灾民冬春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省按因素法给予适当补助。

  残疾人服务。省制定指导标准,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省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8.基本住房保障类。

  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省制定指导标准,市县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省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给予相应补助。

  对上述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市县承担部分,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统筹安排。省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为保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省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延边州等国家和我省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省财政按照中央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要求,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省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推进市县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省财政要加强对市县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对市县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市县政府要考虑本地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市县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加强地区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支出责任。合理界定县级与乡镇的支出责任,提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确保民生政策落实到位。县级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市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所辖县(市、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省财政在落实省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市县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市县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市县财政要妥善安排预算,加强资金统筹,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县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省财政要根据基础保障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市县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尽快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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