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9-00032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8〕50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9-00032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8〕50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0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设定的

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事项,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对照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书面告知承诺、网络核验、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等政务服务方式,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据职责,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把证明事项作为审查的重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予以纠正和撤销。清单公布后,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到保留清单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确保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2.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df下载  word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