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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8-06548
分  类: 科技、教育;教育;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29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41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8〕41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8-06548 分  类: 科技、教育;教育;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29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41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8〕41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0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省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为遏制校外培训机构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其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强化市(州)统筹,落实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责任。强化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同步发力,做到内外联动、标本兼治。

  (三)工作目标。通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推动全省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基本达到规范要求,中小学校及在职中小学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步健全,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有效减轻,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得到有力保障。

  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一)明确设置标准。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吉教联〔2018〕54号),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场所条件方面,符合国家关于面积、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师资条件方面,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管理条件方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现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限期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一)规范学科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二)规范招生宣传。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广告内容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要认真践行诚实守信,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三)规范收退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设立收费公示牌,长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其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各地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和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四、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

  (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等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

  (二)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课程计划,科学制定教学计划,保证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严禁挤占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理化生实验等课程的课时。任何中小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增加课程难度,不得随意加快教学进度,坚决杜绝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

  (三)认真做好课后服务。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课后服务应该坚持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原则,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违规集体补课、集体教学、违规乱收费。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有关规定由省教育厅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要把课后服务工作纳入中小学校考评体系,加强督导检查。

  五、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校要结合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位教师,使师德教育入眼、入耳、入脑、入心,增强在职教师抵制有偿补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按照“四有好老师”的要求,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努力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优秀教师事迹,树立师德先进典型,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学习会、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广大教师开展抵制有偿补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等主题讨论活动。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各校要大力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气,以学校为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宣誓活动,组织辖区内中小学校与教师签订《抵制违规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承诺书》,在内容上要对应教育部工作要求,体现本地师德工作特色。各中小学校要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工作中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三)强化执纪问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杜绝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要长期保持治理有偿补课的高压态势,对于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影响恶劣的单位和个人,要作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强大持久的震慑力和影响力。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区,要实行“一案双查”,不仅要严肃追究违规教师的责任,还要追究学校负责人及当地教育部门主管负责人直至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省治理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各地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二)明确责任分工。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建立信息库和工作台账,积极引入信息技术建立监管平台、监管APP、监管小程序,并在做好办学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加强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招生简章、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违法经营机构;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以及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网信、文化、通信、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三)狠抓专项治理。各地要根据《吉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吉教联〔2018〕14号),开展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在前期摸底排查和初步整改的基础上,按照省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市级实施细则,对校外培训机构逐一对标研判,建立整改台账,完善分类管理,明确整改具体事项和时间表,推进加快整改进程,实行销号制度,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

  (四)强化责任追究。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工作不力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办学。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对诚实守信、管理规范、社会声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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