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同意高速公路试行差异化收费
优惠措施的批复
吉政函〔2018〕91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关于在我省高速公路试点施行差异化收费优惠措施的请示》(吉交联发〔2018〕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我省高速公路实行差异化收费优惠措施。
二、优惠范围及方式。
(一)对行驶在G25长深高速(长春至双辽段)的合法运载的客、货运车辆,车辆通行费8折优惠;对行驶在S26抚长高速(营城子至松江河段)、G11鹤大高速(新开岭至西沟段)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不包含集装箱车辆,集装箱车辆优惠政策不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车辆通行费8折优惠。
(二)调整原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行驶我省高速公路超限限值优惠标准,对运输符合《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1413-2008/ISO668:1995)规定的20英尺或40英尺箱体,合法装载和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
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规定的货物运输车辆超限限定标准的四轴及以上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车辆通行费按照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75%计收。
(三)对行驶在S1112汪延高速公路、S1211延龙高速公路、G12珲乌高速(白城至松原段)和G4512双嫩高速(白城至镇赉段)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不包含集装箱车辆,集装箱车辆优惠政策不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车辆通行费7折优惠。
三、优惠期限。上述三项差异化收费优惠措施自2018年12月31日开始试行,2019年12月31日截止。之后视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或调整。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