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
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8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
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推进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战略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推进健康吉林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这个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利用全社会各相关领域资源加快补齐医疗事业发展短板,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相关领域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大改革力度,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给予同等待遇,提升社会办医产业竞争力和行业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力量踊跃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坚持放管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及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作用,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健康服务。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社会办医能力总体增加按照每千人口不低于1.3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培育一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逐步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多层次多样化新格局。
四、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在全省组建以家庭医生为核心的签约服务团队,由签约医生代表服务团队与签约家庭自愿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长期、稳定、信任的契约服务关系,并为签约对象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优先将执业范围注册或加注全科医学的医师签约为家庭医生。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获取全科执业资格,提升全科医生队伍数量和质量,加快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签约服务队伍。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充分利用优质医疗资源,由政府主导组建分区域、分层次、多种形式的医联体,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医联体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吉林保监局分别负责)
(二)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整合区域内现有医疗资源,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鼓励社会力量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血液净化机构和安宁疗护机构,逐步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院在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三)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促进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重点加强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发展建设,鼓励根据临床用药需求,提供丸、散、膏等多样化中药剂型服务。培育专业化优势,发展具有中医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扩大服务的有效供给,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为群众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提供机构,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需求。鼓励社会资本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探索设立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探索中医医疗与养老、旅游、健身休闲等业态融合发展,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文化宣传协调发展。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特色鲜明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聚集区,更好地满足国内外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民政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四)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鼓励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五)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优化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通过网络、电话、窗口、诊间、社区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提供预约诊疗服务。加强对出院患者健康教育和重要患者随访,实现住院全程服务。积极开展社工和志愿者服务,优先为老幼残孕患者提供引路导诊、维持秩序、心理疏导、健康指导、康复陪伴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六)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周边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养老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预约就诊、急诊急救、医疗巡诊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创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探索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新理念和新模式,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旅游业与养老相结合,与中医药健康服务业深度融合,全面推动中医药健康旅游快速发展。构建完善的 “体医结合 ”健康促进体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体医融合和非医疗健康干预,促进重点人群体育活动,推动我省优势体育资源和优势医疗资源的深度融合。完善国民体质监测体系,开发应用国民体质健康监测大数据,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在全省建立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中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端口,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旅游发展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省体育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负责)
(七)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医疗资源和区位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更好满足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坚持科学规划,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探索医疗与养老、旅游、健身休闲等业态融合发展,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相协同的集聚模式。融合休闲运动、智慧健康、医疗康复器械、健康食品以及生物医药等产业,打造若干个健康产业园区。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各地政府要统筹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聚区差异化发展,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坚决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重复建设,杜绝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五、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八)放宽市场准入。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向外地资本开放。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各类新型机构的标准,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九)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国家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出台实施细则,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进程,推广网上审批,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工商局分别负责)
(十)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树立社会办医疗机构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促进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省连锁经营、规模发展。依托企业、民间组织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力量,充分发挥中介组织接触面广、窗口作用明显、市场化运作等优势,采取定点招商、叩门招商、以商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促进投资与合作。(省经合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十一)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贯彻落实 “一带一路 ”倡议,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我省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外资投资办医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核准事项。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培育国内知名、面向国际的中医药医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积极策划围绕医药产业,开展 “走出去”和 “请进来 ”招商引资活动。利用资源和政策优势吸引国内外大型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及战略投资者、医药领军人才与我省重点医疗机构、医药区县及企业合作。利用展销会、展洽会、对接会、博览会等活动积极推介,促进与国内外医药领域投资与合作。(省经合局、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六、加大政策支持
(十二)加强人力资源保障。深入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强化实践教学。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根据医疗服务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建立完善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根据医疗服务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医疗专业人才培养类型,科学制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为社会医疗服务培养新型人才。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建立医师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促进医师平稳有序流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十三)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落实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积极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健康管理服务。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推动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努力提供 “一站式”即时结算优质服务,简化理赔手续,开发功能完整、安全高效、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系统,加强服务硬件设备建设。健全完善公司健康保险业务的财务、业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规范健康保险服务标准;加强健康保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增加人员配备,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加强培训,提升专业经营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事前评估和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机制。推进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政策、程序、标准统一、规范、公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保监局、省地税局、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四)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进医药健康产品制造业升级壮大与医药健康服务业提速发展,支持企业在医药、医疗器械、医疗与健康服务等领域的创新研发,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推动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大力支持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集中力量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广阔、临床疗效确切的自主创新产品的开发。加大力度推进中药和生物原研药、生物药和化学首仿药等创新药物的开发。立足我省医疗器械领域的研发优势,支持医疗器械产品的开发与产业化,支持已上市产品技术升级换代。不断健全和完善创新医药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医学研究中心和健康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积极推进吉林先进医疗器械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十五)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各类资本以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全面落实国家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吉林银监局、省地税局分别负责)
(十六)合理加强用地保障。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弹性供地制度。将医疗服务项目用地纳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绿色通道 ”,缩短审查报批时限,确保项目及时落地,做到 “应保尽保 ”。(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七、严格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十七)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将其纳入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和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并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广泛招募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发挥其作用,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监督。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研究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分别负责)
(十八)加强全行业监管。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监管能力。结合国家监督抽检工作,利用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和 “双随机一公开 ”、综合监管平台制定实施细则,建立检查对象库、监督人员库,在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全面施行 “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模式。结合国家工作重点和社会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出租、出借医疗机构许可证行为,联合公安等部门打击医疗欺诈活动。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利益、谋取不当利益的,涉事医师要依法作出处罚,医疗机构要纳入不良行为积分记录,并结合诚信体系建设给予信用惩戒。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工商局分别负责)
(十九)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推进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推行医疗机构诚信承诺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上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根据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和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规失信者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根据工作要求,逐步施行日常监督执法 “双随机 ”结果的公示。对其他部门推送的企业经营异常行为进行调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处罚结果进行反馈。对进入 “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物价局分别负责)
八、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对扩内需、稳增长、保就业、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义,将社会办医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各市(州)政府要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制定或修订有关规划、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
(二十一)强化考核评估。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将落实情况纳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考核以及督查督办重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不按规定落实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改革措施的,应及时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进行追责。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办医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