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在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
征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吉政明电〔2018〕1号
为做好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前期征地实物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人民群众和相关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征占地范围包括:
(一)水库淹没区。上水库淹没区为上水库海拔高程835米以下,下水库淹没区为漂河两岸海拔高程429米以下。
(二)工程占地区。主要涉及蛟河市白石山镇琵河村、白石山林业局大趟子林场及琵河林场部分区域,具体详见《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征占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禁止擅自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新建其他设施;禁止新栽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相关部门立即停止办理该区域内项目及资源开发的有关证照。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区域内新迁入的人口不享有相关补偿政策。
相关地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及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