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物流降本增效,着力营造物流业良好发展环境,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 “放管服 ”改革,激发物流运营主体活力
(一)优化道路运输通行管理。规范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进一步完善吉林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工作,优化许可程序,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理成本,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公路交通服务水平。改进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根据 “分类管理 ”原则,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不同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运输,强化对危险性较高的 “爆炸、剧毒、强腐蚀性 ”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氮气等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7〕96号)要求,稳步实施限量瓶装氮气、二氧化碳等低危气体道路运输豁免制度。进一步做好并适时调整车辆限行、禁行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全天禁行的道路,减少除道路条件外对夜间通行的物流配送车辆限行、禁行规定。进一步依法完善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制度,规范通行证办理、发放和使用程序。鼓励商贸、物流企业整合资源,创新城市共同配送模式,支持开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夜间配送,提高城市物流发展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开展执法。原则上所有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要一律引导至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货运车辆应主动配合进站接受检查。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超限检测点接受检查处罚。超限检测点的设置应方便及时就近消除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并报省政府批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信息抄送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 “一超四罚 ”措施,推广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模式。严格落实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须持合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设备。进一步完善 “12328”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交通运输行业的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及执法监督。(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道路货运证照考核和车辆相关检验检测制度。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系统、查询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建设,推动道路普通货运驾驶员基本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信用信息等信息共享,完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违法失信记分与处理。落实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和驾驶员异地考核、证件转籍、信用考核等事项异地办理政策。简化营业性货运车辆检验流程,积极推进营业性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 “两检合一 ”,车辆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出具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和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减轻货运车辆经营者检测检验费用负担,严禁重复计算、重复收费。鼓励车辆检测机构采取预约检测等便民措施,为车辆检测提供优质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精简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工商登记实行 “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应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密切跟踪国家拟出台的关于快递业的相关法规和相关细则的最新要求,进一步简化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继续严格落实2015年7月起执行的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不再作为许可审核条件。(省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货运通关改革。推进 “三互 ”大通关改革,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全面落实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建设,避免重复查验,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依托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e-CIQ),实现 “进口直通、出口直放 ”的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支持企业自主选择全国各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纳税、验放地点及通关方式,自主设计最适合自身的物流方案,大力支持企业开通QP系统,鼓励自理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自行预录入,代理报关企业可以 “一地注册、多地报关 ”。(省商务厅、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春海关、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降税清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落实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营改增改革和增值税立法进程要求,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扩大交通运输业的进项税抵扣范围,允许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根据国家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相关工作要求,对接国家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并与税务系统进行对接,依托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帮助纳税人用足营改增各项过渡安排和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收费水平。研究论证高速公路开展分时段差异化收费有关政策,充分借鉴试点经验,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方案措施,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认真组织落实。积极推进对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非现金支付卡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货运车辆给予通行费优惠政策,降低货运车辆运输成本。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 “绿色通道 ”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加强物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促进物流市场公平竞争。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积极整治各类不正当收费行为,维护物流市场秩序稳定。加强举报监督,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搜集物流领域相关收费问题,严肃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涉路 “乱收费 ”“乱罚款 ”违法行为。全面取消营业性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上线检测,由经营者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为前提,自主确定二级维护周期,自行组织车辆维护。落实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的政策。清理规范地方政府依附铁路货物运输收取的各类费用。(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提升物流综合服务能力
(九)加强对物流发展的规划和用地支持。指导各地将物流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示范的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鼓励采取 “长期租赁 ”“先租后让 ”“租让结合 ”等多种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土地,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开辟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审批 “绿色通道 ”,对物流项目提前介入,加快审批进度,做到 “快报 ”“快审 ”“快批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统筹推进物流枢纽布局建设。统筹物流节点城市布局,围绕铁路、公路、航空、水运交通枢纽和重点产业,加大物流站场、货场建设,加强与交通基础设施的配套衔接,打造区域性物流枢纽,构建全省物流枢纽体系。积极对接国家级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布局和完善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支撑保障区域和产业经济发展的综合物流枢纽,并在规划和用地上给予重点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集疏运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安全监管要求,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重点交通枢纽和大型综合性物流园区的集疏运系统,强化重要物流枢纽节点与干线铁路、高等级公路和城市主干道等之间的衔接,尽快打通 “最后一公里 ”。引导企业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加快推进铁路货物集装化、零散货物快运化运输。对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拟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给予一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民航吉林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多式联运加快发展。积极发展铁水联运、公铁联运、陆空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支持具有公共属性的多式联运枢纽站场和集疏运体系建设、运输装备升级改造、信息互联共享等,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物流企业申报交通运输部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积极培育具有跨运输方式货运组织能力并承担全程责任的企业开展多式联运经营,引导企业建立全程 “一次委托”、运单 “一单到底 ”、结算 “一次收取 ”的服务方式,支持企业应用电子运单、网上结算等互联网服务新模式。(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三)大力发展甩挂运输。鼓励企业持续发展甩挂运输,在总结现有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示范经验基础上进行深度推广。鼓励国家级、省级甩挂运输试点企业加入吉林省甩挂运输联盟,促进跨区域甩挂、企业联盟甩挂等组织模式的发展,扩大甩挂运输应用范围和规模,全面提升干线运输组织效率。(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四)完善城乡物流网络节点。整合现有物流园区、配送运力、信息平台等资源,进一步完善城市共同配送分拨中心、区域配送中心、终端配送网点三级网络,拓展共同配送服务体系功能,打造服务城市的物流保障基地。深化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推广先进配送模式。鼓励商贸、物流等企业建立共同配送联盟,探索开展分片区共同配送。支持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品牌优的物流、商贸等企业作为城市共同配送实施主体,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大型配送龙头企业和配送骨干企业。加强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相关单位物流资源与电子商务、快递等企业的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衔接,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推进 “快递入区工程 ”,鼓励在社区、写字楼、校园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地区设置智能快件箱,提升快递业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活动的全程监管。(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五)拓展物流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结合物流企业的运营模式、资产特征和融资需求,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与物流企业的电子化系统合作,为物流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方案,通过完善供应链信息系统研发,实现对供应链上下游客户的内外部信用评级、综合金融服务、系统性风险管理。积极推动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动员更多小微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等主体注册为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用户。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应收账款融资规章制度,优化应收账款业务流程,改进物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风险评估机制,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对积极参加应收账款融资的核心企业,通过支持其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降低核心企业资金成本。(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推进物流仓储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提高运行效率
(十六)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与物流活动深度融合,促进 “互联网+”高效物流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紧密结合,创新物流资源配置方式,大力发展商业新模式、经营新业态。引导物流活动数据化,推动物流数据开放化,促进物流信息平台协同化,夯实 “互联网+”高效物流发展的信息基础,形成互联网融合创新与物流效率提升的良性互动。完善智能仓储配送设施网络,大力发展智慧物流配送,重塑企业物流业务流程,创新企业资源组织方式,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高仓储、配送等环节运行效率及安全水平。依托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大力发展 “互联网+”车货匹配、运力优化、运输协同、仓储交易、企业联盟、供应链管理等物流新模式。结合无车承运人试点,利用互联网平台整合中小型及个体运输企业资源,提供合同签订、车辆调度、运费结算等统一服务,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在全省范围内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促进包装箱、托盘、周转箱(框)、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的标准化,建立托盘循环共用体系。支持有关企业或者行业协会建立托盘、周转箱(框)等 “共享共用池 ”,通过租赁、转售、交换、售后异地回购、免费等方式提高装载标准化单元使用效率。做好与相关运输工具、仓储设施设备的衔接,降低包装、搬倒等环节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引导不合规车辆有序退出市场,推进低水平非标车型车辆更新改造,推广使用中置轴汽车列车等先进车型,提升物流车辆标准化水平。开展城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推动物流标准化发展,提高物流效率。(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联动融合,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十八)促进物流业联动制造业。结合实施 “中国制造2025”,引导物流企业与制造业供应链对接,建立与新型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制造业物流服务体系,形成一批具有跨区域采购、配送能力的供应链服务商。实施快递服务制造业示范工程,引导快递企业延伸服务链条,加强与制造企业的深度合作。推动大型制造业企业将先进的自营物流设施设备向社会开放,提高物流资源利用率。依托行业协会探索科学实用的制造业物流成本分析框架与核算方法,引导制造业企业对物流成本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物流管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物流技术和装备研发。鼓励制造业企业研发生产智能物流平台、物流搬运设备和节能环保的电动物流车辆,提升物流业服务能力,解决城市物流配送难题。鼓励物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科技创新能力,扶持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打通信息互联渠道,发挥信息共享效用
(二十)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支持吉林省物流行业联盟网、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邮政及公安、工商、海关、质检等相关部门非涉密物流数据,并免费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用、信息互通。加快企业物流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传统物流活动向信息化、数据化方向发展,发挥核心物流企业整合能力,打通物流信息链,实现物流信息全程可追踪。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物流业务各环节实现全面电子化,推广应用电子运单、电子仓单、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物流行业信用体系。依托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和省内各类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专业化物流信息平台,加强物流行业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交换与共享,将企业诚信信息通过 “信用吉林 ”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完善物流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生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