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汪清县
明月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定方案的批复
吉政函〔2017〕105号
汪清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报请审查汪清县明月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汪政报〔2017〕5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汪清县明月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汪清县明月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344.05平方公里,设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266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约3792平方公里,准保护区的面积约30347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高程为310.70米)以下的全部水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面边缘向岸边延伸200米,左侧至水库边道路 (Z220),西侧至水坝内侧边线 (其延长线为水源保护区的西侧边界线,此线两端点为1号点和2号点)的区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 (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准保护区范围:除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之外的明月沟水库全部汇水区域。
三、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