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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2-00500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09月2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2〕136号)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12〕136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2-00500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09月21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2〕136号)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12〕136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2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12〕1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0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8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2年10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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