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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7-00939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06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7〕52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7-00939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06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7〕52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明电〔2017〕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明确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域和范围。可以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确实有必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包括城市管理、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领域,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不列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二)有序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视为国务院已经授权,不再报省政府审批。市、县两级政府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充分论证、集体决策,依法拟定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要求,方案必须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对《指导意见》所列领域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各市(州)、县(市)政府作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申报主体,按照申报程序向省政府提出授权申请。申请材料径报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初审,符合开展条件的,由省政府法制办报请省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申报、初审等程序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规范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明确执法主体。市、县两级政府要明确执法主体,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委托执法情形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严格规范,做到依法委托、有效监督。要科学划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执法职责划转后,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被划转出的职权。

(四)强化执法队伍管理。要严把用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标准,择优录用。凡进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前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坚决杜绝合同工、临时工和公益性岗位人员执法的现象。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坚决杜绝野蛮执法、暴力执法、执法不规范等现象。

(五)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完善执法程序,做到办案流程规范、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提高办案效率。要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具体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杜绝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

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将执法与便民服务有机结合。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要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妥善处理执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强化衔接合作,规范运行机制。要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加快建立本地相关部门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合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长春、白山两市及所属县、市、区)按照试点要求,由本级政府依法受理;其他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由申请人选择,可以由本级政府受理,也可以由上级职能对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

(七)做好执法保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作为经费来源。对经省政府批准的各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中明确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执法保障等事项,要认真落实到位。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综合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三、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八)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过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本级政府积极稳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九)健全考核监督。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督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接受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加快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等,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奖惩制度体系。

(十)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理性、积极的舆论氛围。推进执法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执法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舆情应对能力。有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沟通联系,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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