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1〕32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 《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0〕33号,以下简称 《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纲要》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大力加强制度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2011年是 “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保证 “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的重大举措,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项战略任务。当前,我省正处在坚持科学发展,突出 “发展”和 “民生”两个关键,大力推进 “三化”统筹、全面实施 “三动”战略,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阶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应对矛盾凸显期,切实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做好群众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非常艰巨。但目前一些领导干部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视不够,一些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亟待制定或修订完善,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还不健全,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无论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还是规范行政行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需要强有力的法制保障,都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 《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我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全面实施 《纲要》为主线,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重点,加快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依法行政理念,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意识,养成依法办事,按制度、按程序办事的习惯。要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一主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手机、网络等信息渠道,广泛宣传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措施、主要成效和经验做法,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要在全社会树立尊法、守法和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观念,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主动性、能动性。
2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加强通用和专业法律知识学习,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两期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省行政机关的法律知识培训规划,力争用3年的时间,对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系统培训。
3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考察时要注意了解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都必须经过法律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上岗执法;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从源头上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法律素质。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1科学制定政府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突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重点要抓好推动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立法,特别要加快推进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统筹推进 “三化”、实施 “三动”战略等方面的配套法规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法规缺位和法律空白的问题。
2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在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严格执行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4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一致或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重新发布。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1健全科学民主决策规则。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强化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的职能作用,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2推行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要加强风险评估的体制机制建设,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组织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要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估,按照特别重大风险、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的划分,综合确定决策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细化执法流程,建立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约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调查规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情节和酌定裁量情节,继续深入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积极探索实践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方面的裁量权工作。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法治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统一考试,并取得政府法制机构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严禁聘用临时工、合同工及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
3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法追究责任。积极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资源,精简行政执法主体,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改革。2013年底前,县级政府要全部建立城市行政执法综合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行政审批事项,适当减少行政执法层级,下移行政执法重心。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梳理行政审批项目、程序和条件,编制行政审批目录,明确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在政务大厅开辟绿色通道,提供良好、周到的服务,提高行政效率。
2促进行政管理方式转变。各地、各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服务型管理方式,建立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更多地采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合同和行政信息服务等管理方式,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3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建立办事公开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重点要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体系建设,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 “一站式”服务。
4加强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进一步明晰职权,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
1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尤其要重视网络信息监督。对人民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网络信息反映的线索清晰、事实确凿的违法行政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监督的权利。
2加强专门监督和层级监督。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监督的同时,积极支持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等公共基金的审计工作。监察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3强化行政责任追究。要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造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根据情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依法依纪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1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和体制。要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建立由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体制,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申请手续,完善调查取证程序,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适应行政应诉工作特点的体制与机制,积极应诉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并按规定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三、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行政领导机构要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年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政府各部门要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要完善行政执法经费、装备财政保障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行政收费挂钩的问题。
(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特别是市 (县)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各级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职责,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方面的职能作用。
(三)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和监督机制。要按照 《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的要求,重点对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进行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与深入贯彻 《纲要》和 《意见》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制定今后一个时期本地、本部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