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6-00329
分  类: 科技、教育;科技;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6年06月27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激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6〕24号)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6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6-00329 分  类: 科技、教育;科技;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6年06月27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激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6〕24号)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6月2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激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2006〕2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激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激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对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促进作用,实现我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使地方科技投入水平与增强我省产业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吉林目标的要求相适应。到2010年,R&D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到2020年,R&D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3%以上。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法定增长的要求。发挥财政资金对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导向作用。“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增加省级自主创新资金的投入:在保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原科技三项费)按法定比例增长和每年安排5000万元科技创新及科研成果转化补助费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每年再安排重大科技专项资金3200万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资金2000万元。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以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加强对增效增量作用大的高技术产品开发和具有优势的前沿技术研究。对重点实验室和公益型研发机构保持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二、税收激励

  (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六)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关税等方面的优惠,海关按照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实行保税监管。

  (七)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用品和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推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对率先实行企业转制的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安排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九)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努力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海外上市创造条件。通过政府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全省性的产权交易市场。

  (十)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2006年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亿元,以后年度视业务开展情况和财力可能,逐步增加基金规模。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大学、科研院所建立科技中介机构。经认定的大学、科研院所建立成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咨询信息等中介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不含企业所得税)。技术合同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登记后,可按核定比例提取技术交易奖酬金用来奖励相关人员。

  (十二)促进科技企业快速发展。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用途除外),可按土地出让金低限标准缴纳。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一律免收。

  (十三)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进行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行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奖励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形态的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在本省转化成功后,所在单位应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含量特别高的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可突破35%,并可按不低于该成果入股作价金额50%的股份作为奖励和报酬,持股人享受相应的股份权益;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可按不低于技术转让费用5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和报酬;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可连续5年从实施该项成果销售收入中按0.5%-1.0%的比例提取奖励和报酬,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进入管理费用。

  以上奖励中,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和报酬份额不低于奖励和报酬总额的50%。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等条件的限制,予以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五)积极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凡由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必须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方案须经政府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咨询和评估,坚决限制盲目、重复引进。

  (十六)鼓励企业开发名牌产品。对已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对新创国家、省级驰名、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十七)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加大科技奖励资金的投入,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相结合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把发现、培养和凝聚科技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作为科技奖励的主要目标。

  对我省自主创新做出重大贡献者给予奖励;对提升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竞争力的研究机构和主要贡献者给予重奖;对引进重大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贡献者给予重奖。允许国有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方面激励政策,技术享有者可将技术权益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鼓励企业科技人员到高校或科研机构兼职。

  (十八)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财政部门将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中,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十九)支持产学研形成战略联盟。对企业、科研单位和大学联合开发新产品、开展科技攻关、建立研发机构、创业投资公司等,各级政府要优先给予资金支持。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编制并定期发布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

  四、统筹协调

  (二十)建立和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完善统计方法,提高研究与开发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科技预算的执行监督,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目标的实现。建立创新资源配置的信息交流制度,防止重复立项和资源分散。

  (二十一)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实施细则,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十二)本通知发布前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df下载  word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