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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9-00486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年03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39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9〕39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3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09-00486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年03月24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39号)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9〕39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3月24日

  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到2011年继续组织开展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计划改造1700万平方米,其中今明两年各改造600万平方米,2011年改造500万平方米。为全面完成改造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和重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当前房地产市场陷入低迷的情况下,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是拉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选择,也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强化协调配合,增强信心,克难攻坚,把这件民生实事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危旧房的界定范围。危旧房主要是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热、无分户厨房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楼房(筒子楼、火炕楼、“五七楼”)。从2009年开始的危旧房改造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和省棚改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下发的14个政策性文件。

  三、为确保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顺利进行,在认真执行吉政发〔2005〕34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有关政策:一是土地政策。鉴于目前金融危机给房地产业带来的影响,为活跃房地产市场,拉动经济增长,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回迁房、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所需建设用地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行划拨供应,同时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力度。二是地方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对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免征契税的面积,由原来的120平方米(长春市144平方米)统一增至144平方米。三是各项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政策。继续执行省和各地自行制定的政策规定。凡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全免,属经营性收费的减半。四是低保困难群体政策。对过去出台的低保户、住房困难户等弱势群体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应继续执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可结合廉租房建设自行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来加以解决。五是拆迁补偿政策。凡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地块的拆迁都要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拆迁继续按省和各地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对居民和公企单位的拆迁,要由具有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拆迁评估单位进行实施,对存在不良记录的拆迁评估单位一律清除市场。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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