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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2-00449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军转安置;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10月12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0号)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2〕40号
发布日期: 2012年10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2-00449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军转安置;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10月12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0号)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2〕40号 发布日期: 2012年10月12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

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2〕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全省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

  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州)、县(市)政府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按照每年4500元计发,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经济补助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各地要将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市(州)、县(市)给予倾斜。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

  二、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从2012年冬季入伍新兵开始,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每年按照不低于入伍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标准发放。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增发,荣立二等功的按10%增发,荣立三等功的按5%增发,获得多个立功奖项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奖项增发优待金。各地要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市(州)、县(市)给予倾斜。

  三、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

  对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退役后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向本地区所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吉林省境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都必须接受所在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各地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空余事业编制用于安置符合招录或聘用条件的退役士兵。原由省安置办负责下达的部分中省直企业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仍按原规定执行。省政府将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过渡期阶段性任务的变化,对由省负责统筹的中省直企业的范围和安置任务适时调整。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尽快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未按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

  四、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进一步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1〕19号),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技能为主、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后的就业服务,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倡导实行订单式培训就业模式,促进退役士兵参加培训后实现有效就业。

  五、认真做好安置政策改革的衔接工作

  2011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士兵退役后实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可以选择改革前的安置政策,如选择改革后的安置政策,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可领取地方发放的经济补助,优待金仍执行原标准。选择改革前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仍按照 “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 “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

  各级政府要把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作为安置改革过渡期的一项特殊任务,加大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的力度,对历年遗留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区分责任,通过推动自谋职业、挖掘安置潜力、督促落实岗位等措施加以解决,保障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稳过渡。

  六、大力抓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组织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把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筹划,专题研究,严密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改革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安置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各行业系统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进一步挖掘社会资源和安置潜力,努力构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网络;编制部门要及时提供空编单位名单、办理用编手续;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安置所需各项经费列入预算安排,保证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教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和就业工作。

  各地要不断加大安置改革政策的执行力度,把改革工作成效与各级的考核考评结合起来,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选活动。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要确保改革的各项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确保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健康平稳有序开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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