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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6-01046
分  类: 经济体制改革;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16〕18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6-01046 分  类: 经济体制改革;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16〕18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

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

(第5号)

吉政明电〔2016〕18号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省政府决定,再实施6项清费减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继续深化简政放权增强企业活力(2项)

  (一)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两个前置条件。自2016年9月1日起,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需要提供的 “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和 “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两个前置条件。即:建设项目不论有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直接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到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提供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建设单位在提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不需要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二)对4项专利收费实施减缴优惠。专利证书由知识产权局颁发、登记和公告,不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厅〔局〕或知识产权局)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没有对专利证书进行发放检验或年检的权力和法定职能。如有企业及专利权人发现有关对专利证书进行检验、收费行为应为欺诈和滥收费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为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凡符合费用减缴条件的专利申请人对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复审费等4种专利收费可以申请减缴。即:凡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都可以向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复审费等4项专利收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减缴条件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4项专利费用减缴比例为8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4项专利费用减缴比例为70%。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企业负担(2项)

  (一)禁止强制企业自建项目招标并收取相关费用。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5月1日发布),凡是建设工程资金来源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没有关系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依法依规履行审批建设手续的同时,相关部门不得强制纳入招标范围并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

  (二)企业不负担动物卫生标志所需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实行层级发放和管理,由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报送计划、订购并负责发放管理,所需费用应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全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收取费用。

  三、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优化政府服务(2项)

  (一)严格按数额及标准收取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及《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规定,取用地表或地下水应缴纳水资源费,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征收数额按取水量和排水量(即立方米)计算收取,不以 “井”的数量为征收依据。凡没有按照取水量和排水量计算水资源费征收数额的,为违规收取,项目建设单位应拒绝缴纳并举报。

  (二)规范工程用自来水计量收费。各地供水企业不得收取已取消的 “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与自来水相关的专项配套费”。自来水费严格实行计量收费,计量单位为立方米,不得按照面积等计量收取。自来水价格标准由各地制定。

  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向吉林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431-8890439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标准收费,串通涨价或有价格欺诈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或登录网站http://12358.ndrc.gov.cn等方式进行价格举报。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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