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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1-00408
分  类: 科技、教育;教育;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年03月30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13号)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13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11-00408 分  类: 科技、教育;教育;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年03月30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13号)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13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0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吉政发〔2011〕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我省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学前教育得到长足发展,但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学前教育资源短缺,普及程度不高,投入严重不足,教师队伍数量不足、年龄老化,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突出。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作为贯彻落实我省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把学前教育作为新时期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富民强省、改善民生、建设和谐吉林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发展学前教育的原则和要求。发展学前教育,要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在事业规划、资源配置、监管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创新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资格准入和配备补充机制,学前教育监管和指导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充分满足多样化需求;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学前教育发展目标。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学前教育发展基础,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加快幼儿园建设,形成“保基本、广覆盖、多形式”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学前教育的普及程度。到2015年,全省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61%以上,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县城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大中城市普及学前3年教育,县城和乡(镇)建立早教中心,多种形式开展0至3岁婴幼儿教育;到2020年,全省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71%以上,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方普及学前3年教育,完善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体系。

  二、统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一)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要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地方要加快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资助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和农村集体组织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幼儿园。

  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要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监管。城镇小区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大力发展农村公办学前教育。县、乡两级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城镇和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要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通过改建、扩建和新建幼儿园,加强县城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园舍建设,配备必要的教育辅助设施。2013年前,城镇小学办幼儿园调整改造转为公办幼儿园,实行独立办园,每个乡(镇)办好1所中心幼儿园,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接受学前教育。2015年前,县城完善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幼儿园布局,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标准化的公办中心幼儿园,乡(镇)和大村独立办幼儿园,小村设分园,或几个村联合办园,或由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巡回指导教师,依托村委会或农户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2020年前,县(市)、乡(镇)基本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网络,满足学前教育需求。

  (二)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各级政府要制定扶持民办园的优惠政策,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对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保障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在水、电、煤气、采暖、物业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托管民办幼儿园或合作办园,公办幼儿园可以吸纳社会投资,举办民营机制幼儿园。建立公办、民办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要依法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

  三、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一)加大政府财政的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各级政府要加大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支持公办幼儿园达到办园标准,完善学前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公用经费保障办法,保证公办园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省政府将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

  (二)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和幼儿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的投入机制。省级物价监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国家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幼儿家庭承受能力,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以及《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吉政令第209号),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四、加强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

  (一)加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省制定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学前教育(幼儿师范)专业建设,扩大高师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培养规模。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州)举办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具备条件的高师院校举办幼儿师范专科,抓紧培养幼儿园教师。完善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新教师和培训者专项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满足幼儿园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组织实施教师能力提升计划,通过国家科研项目和园本教研、教学大赛等活动,培养一批教学标兵和教学新秀,切实提高幼儿园教师保育能力。

  (二)完善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省级编制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合理确定师生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地方政府负责调整和用足教师编制,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其他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证人员配备。严格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师,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新招录幼儿园教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公开招聘。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特岗”招聘计划。

  (三)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贯彻落实《教师法》,切实维护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和公民个人办园教师配备、进修提高、待遇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民办幼儿园聘任教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教师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一)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完善具有吉林特色的幼儿园课程体系,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性差异,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教育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对幼儿实施素质教育,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完善幼儿园教师用书审定制度,加强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配备的指导。制定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和园本教研,健全科学育儿指导网络,密切幼儿园与家庭的保教合作。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办好1所省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学前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二)依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各地要依法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制度,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和幼儿园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办法,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严格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加强幼儿园资质的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类幼儿园办园条件、人员资质、工资待遇、收费标准、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对未经批准的无证幼儿园,由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联合执法,督促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三)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为幼儿园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强化对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建立幼儿园与属地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六、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

  (一)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教研机构,充实行政管理和教研人员,切实加强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和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在3年内,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严格依照国家规定建设幼儿园园舍、配齐设备,逐步配齐园长、教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教职工,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省政府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在城乡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实施县城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化建设项目,改善幼儿园基础设施条件;实施县城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学设备装备项目,提高幼儿园装备水平。在幼儿园建设中要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规模,新建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12个班、360人。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三)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行政问责机制,把学前教育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作为重要任务,作为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地方政府责任落实、经费投入、办园条件、安全管理和保教质量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加大监督力度,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要围绕发展学前教育开展随机、专项和综合督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具体政策规定,为地方提供政策依据。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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